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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以武陵镇法庭整改为样本 作者: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鲁祖方 发布时间:2011-06-23 09:13: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正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国家化的社会逐步向市场化社会和公民社会转变,与之匹配的是高度一元化的社会管理模式日益式微,“小政府,大民间”趋向日渐明朗,“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我们追求的新目标。王胜俊院长曾指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人民法院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准确定位、发挥职能值得深思。
一、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之一:整合资源,和谐共建 “过载”的司法 经济社会发生变化后,呈现出社会关系不稳、矛盾纠纷多发,而社会规范呈中间性和过渡性,资源不足或未被有效利用等特征,使得法律和司法作为新秩序的生产装置被社会寄予厚望,大量纠纷涌向法院,案件数量与复杂性大增,司法陷入了一定程度的“过载”状态。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而“司法”这把最后的钥匙早已不堪重负。 “多元”的呼唤 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样化矛盾主体、多层次社会关系、多领域利益冲突,单靠技术或司法手段孤掌难鸣。新形势呼唤多元化治理主体,呼唤社会治理力量的整合。人民法院依凭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和司法资源优势,在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合力上能够起到融会贯通的作用。只有将法院工作摆在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构架中来谋划,将法院工作与社会各方对接,调动各种社会资源预防、控制和化解纠纷,才能形成司法纠纷综合解决的良性循环。 “合力”的彰显 广泛聚集社会资源和力量,通过党委统一领导广泛调动各行业、各部门资源,形成一股“合力”,将矛盾综合化解是我们的基本思路。就人民法院而言,要科学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建立调解诉前分流与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拓展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资源共用、协调配合的渠道,实现各类调解同谋共处。要重视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对于婚姻家庭,由民调组织解决更为有效。对于专业性特别强,尤其是本行业系统内部的纠纷,由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调解相对容易,效果更好。而那些法律性很强、对社会有导向作用的案件和通过非诉手段不能解决的纠纷,交由司法程序处理,能够最大化社会意义,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二、走出去,请进来,下基层,惠民生——武陵镇法庭整改样本 鼎城法院武陵镇法庭办案区域内,有四镇两乡近30万人口,特别是地处城区,矛盾纠纷众多、域情相对复杂。近年来,该庭审理和执行了大量案件,但纷繁复杂的现实仍使干警倍感压力,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有待提升,整改迫在眉睫。四月中旬,法庭干警在副院长孙权新、法庭庭长廖四华的带领下,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机关,下基层,到企业工厂、农家田头,广泛征求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镇负责人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召开座谈会9次,参会人员达百余人,发放宣传资料及征求意见卡200多份,通过找差距,析原因,定措施,全庭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呈现了新气象。截止四月底,共受理各类民商及轻刑案件162件,审结116件,与去年相比增加20%,已审案件执行率达75%。5月上旬,武陵镇法庭办公室还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一位面带喜色的中年妇女手拿一面锦旗,并亲手将它交到了法官赵安平的手中,感谢法官一心为民、秉公执法。 武陵镇法庭在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指导下,在整合资源、和谐共建中动了脑经,花了心思。 一是做好“晴雨预报”: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机制。积极延伸和拓展审判职能,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涉诉矛盾纠纷从事后调处向事前预防、从因时治标向着力治本的根本转变。特别是在审理政策法律性强、社会敏感性大的案件前,要求承办人先听取乡镇司法所、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好信访等级评估,预防矛盾激化。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先做好与乡镇组织的协调工作,争取乡镇领导的支持。 二是做好“整合调解”: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着力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作用,指导辖区内司法所、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调解工作。“三调联动”做好了,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将大大提高。今年4月,法庭专门召开了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主任会议,明确法官赵安平为法庭“三调联动“专干,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门调解室,注重立案前调解,化解矛盾于萌芽中;抓好庭审中调解,面对面化解矛盾;争取执行中调解,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普法宣传。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工作,做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95%以上;做好各乡镇的案件,一般由该乡镇了解情况的陪审员参审;争取全年各个乡镇都现场巡回办案开庭一次,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 三是做好“民意沟通”: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言路宜开不宜闭”,查民情、知民意、听民声,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采取设立信访举报电话、发放案件征求意见表和搭建网上民意沟通平台等多种方式,畅通涉诉民意表达渠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涉诉民意的分析研判、反馈和引导,以有效提升民意沟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完善与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机制,广开言路,注重办案的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了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法庭将干警的电话号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电话号码同印一卡,便于人民群众联系和监督。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坚持公正司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这是立身之本、天职所在。只有坚持公正高效地审执好每起案件,依法解决诉求,有效化解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立足点。而公正司法是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是党的执政方略,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只有充分履行好公正司法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向社会输送公平和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才是法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本色体现。 二是要以依法参与为底线,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能动司法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和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在立足审执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完善诉讼服务职能,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强化司法建议、司法审查、司法调研、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拓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设定一条底线,那就是依法而为,依法参与。在管理、服务过程中保持适度被动性,方法手段的采取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法性,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人民法院不宜承担的工作,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 三是要以坚持方法创新为抓手,注重长期效果。创新的根本要求是新颖,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方式方法上要区别于过去、高于过去。必须深入分析当前形势,透彻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司法需求,在宏观蓝图下寻找审判工作新的切入点。同时必须慎重决策,稳妥推进,注重长期效果。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眼光长远,规划周密,与“三项重点工程”等长远发展思路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关注长效,接受历史的检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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