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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集体本位及历史影响
作者:徐辉 发布时间:2011-06-07 10:54:12
一、中国古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集体本位主义
古代中国社会,封建专制政权的统一体是由无数个封建家族组织集结而成的,农民被广泛地编制在宗法家族组织中,其内部的族规戒律可以有效地束缚和压制农民的反抗意识。如明代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平正直的老人,主持调解本乡纠纷小事等。明中后期,又推行“乡约”制度,如王守仁通过乡约,宣扬“心要平恕,毋怀险谲;事贵含忍,毋轻纷争”。家法族规成为民间半官方规定。统治者也从长期统治经验中认识到这种家族组织作为其政治基础的特殊功用。所谓“宗法者,佐国家, 养民教民之原本也”实行家长族长对国家负责,个人又对家长族长负责的政治结构,同时实行一人为官荫及亲族、一人犯法株连亲族的法律制度,来实现“齐家治国”的统治目的。正因为如此,在立法中必然要反映作为自己阶级和政治基础的封建父权家族的意志和利益,惩处违背家族制度和宗法伦理的行为。从晋律首倡“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以及张斐“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的思想,都体现了家国一体和严格的等级差序思想。可以说,“……中国社会组织是一个‘家庭的层系’。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在这样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把个人编入这样层系社会中,使其居于一定的地位,而课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这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自然经济是直接从大自然获得生活资料并直接满足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需要的经济形态,其典型的形式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以家国为表现形式的传统法律中的集体本位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在这样(集团本位)的法律之下,个人既渺小又无足轻重,集团的存在高于一切,个人只有服从他(她)所依属的集团(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才有生存的必要和价值,而个人的独立性和权利则早已淹没在集团、权威和专制之中了。” 二、批判的看待中国集体本位的法律传统之历史影响 在分析中国为何曾经辉煌一时却最终悲壮的落伍时,不约而同地认为是缺乏个性自由导致了这个伟大民族的衰败。因为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束缚人的理智、才干与情感的幼稚做法势必削弱整个国家的实力。今天集体本位主义的法律传统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着人们的思想,直接导致了现今我国公民对权利不尊重,维权意识淡薄。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下,中华民族习惯了顺从、忍让,无形中导致了对法律的轻视、远离和不信任。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刑民不分,以刑为主”,忽视了个人权利,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 对至关重要基本权利如选举权等重要性认识不足,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中国的普通老百性经常秉持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心理,凡事立场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唯恐惹祸上身。 (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 “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因此,老百姓心中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淡泊,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的亲属们也享受着特权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此外由于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形态,因此人情大于法、亲情大于法也成为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羁绊。 尽管封建社会的整个法律体系无疑是腐朽的,但法律文化本身仍存在许多今天可以借鉴的闪光之处。我们应当辩证地去看待它。主要支撑集体本位的亲属伦理观念与现代法制还具有一定的可相容性:其一是浓郁的法律人文精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极为崇尚人的信念伦理,强调“天人合一”的终极依托,它主张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性联系,并藉以确立法律的价值基础。作为亲属伦理观念重要表现的“礼”,既突出了人的主观自觉意味,又升华了人的实践理性。在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型的过程中,这种高扬人本精神的法律伦理观念,对于现代法治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可以而且应该内化为相应的规范与制度。其二是理性的法律秩序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理性地注重秩序,认为社会秩序只有融入内在和谐的宇宙天道秩序之中,才能达到内在的平衡。它将人际关系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不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而将自然与社会、与人一体化,是有助于保持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的。这种和谐是当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它促使我们选择合理的行为规范模式,从而建立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秩序。其三是合理的社会衡平意识。中国传统的亲属伦理观念中的群体意识相当强烈,强调个体在社会系统中的特定身份与角色,要求修己与安人相统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的社会化的客观规律。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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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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