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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端行业女工权益易遭侵害 亟待完善法律
作者:杨素娟 李亚丽 发布时间:2011-06-03 16:12:41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明显提升。然而,在餐饮、服装、环卫、家政等低端行业从事基础性工作的女性劳动者中,普遍存在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从司法实践看,企业侵权严重、女性劳动者胜诉率低、案件调解率低、劳动者举证困难等问题尤为突出。以北京市房山区为例,该区法院近日发布的一项统计显示,2010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1163件,其中原告为女性的322件,从事基础性工作的320件。而在2008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仅145件,其中原告为女性的56件,女性从事基础性工作的52件。
该院在审理中发现,低端行业从事基础性工作女性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一般有五种情况: (一)企业用工机制不规范,配套福利待遇缺失。低端行业企业一般规模小,品牌及长远发展意识不浓,各项内部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用工机制不规范,随意性强。为降低成本,一些企业在雇佣从事基础性工作的女工时往往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常常出现随意解雇、拖欠工资、无故延长劳动时间等侵权行为。 (二)劳动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低端行业人员构成一般呈现外来务工者多、本地农民多、中低文化水平人员多、女性多的特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往往因法律知识匮乏不能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又不能及时收集证据,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在房山区法院受理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低端行业女性劳动者因权益被侵害而起诉的占40%左右。 (三)技术水平低,人员可替代性强。受行业特点所限,女性劳动者在低端行业中从事的工作以服务员、营业员、收银员居多,知识含量较低,技术水平不高,人员可替代性强,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制约关系,劳动关系极不稳固,随时有被解聘的风险。 (四)孕期、产期、哺乳期受侵害多。因女性在低端服务业中所从事的工种大多为体力劳动,对身体状况有一定要求,一旦怀孕,往往难以胜任原有岗位,而又因文化水平偏低无法调整到其他岗位,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又没有健全的福利制度做保障时,女职工被辞退、拖欠产期工资的情形时有发生。 (五)隐性侵权问题严重。近年来,用人单位公然侵害女性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日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隐性侵权方式,如在孕、产期间以调整工作岗位为名降低女工福利待遇,或寻找无端事由予以辞退等,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其侵权的实质。 导致低端行业女职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从女职工自身特点来讲,一是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二是年龄和社会角色所限,在低端行业中从事基础性工作的女性年龄大多集中在30~45岁之间,且多为外来务工人员,生活重心往往向家庭倾斜,工作服从于家庭需要,因此常常出现短期工作、无故违约等现象。 第二,低端服务型企业自身的原因。一是员工福利保障机制不建全。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低端服务行业企业通常不愿在员工身上花费太多成本,导致员工各项福利待遇缺失。二是用工机制不规范。少数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及用工方面往往故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多为格式合同,缺乏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在涉及女性权益时,一般采用迂回策略,隐性侵犯女性劳动者的权利。 第三,法律保护存在缺位。一是法律基本制度多,特殊规制少。目前,我国相关劳动法律仍处于建立基本制度、确认劳动关系最基本权利义务阶段,对女职工乃至所有劳动者的保护水平较低,针对隐性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难以规制。比如“三期”女工被单位故意调整岗位,导致其无法适应新工作不得已辞职。这样的情况法律目前无法规制。二是法律框架性规定多,可操作性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出台并沿用二十多年,不仅法条尚需细化,内容也亟待更新。三是法律传统条文多,新型规定少。现有法律中大多规制的是传统侵权行为,缺少对因电脑辐射、装修污染等原因导致怀孕死产、流产或畸形儿等新型权益侵害形式的规定,发生“新型侵权”后如何保护女职工,目前尚无法可依。四是修复性规定多,惩戒性规定少。现有法律针对女性权益被侵害的司法解决途径往往是以修复为主,惩戒力度较小,难以达到纠正企业不当行为的目的。 第四,社会保护网络有待完善。一是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妇联等组织作用尚待发挥。女职工除通过诉讼外,缺乏其他强有力的维权手段,诉讼渠道外的女职工保护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二是劳动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受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驱使,劳动执法部门为企业“保驾护航”的观念浓厚,当职工利益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注重对后者的保护,发现问题后不依法处理,一罚了之,无法对违规侵权企业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三是法律援助体系有待完善。由于从事基础性工作的女性经济实力不强,无力获取较好的法律服务,导致女性维权困难重重,胜诉率较低。 总体来说,目前基础性行业女性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令人堪忧,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为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细化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如增加“妊娠期妇女不应长时间从事电脑、打印、复印等受辐射操作”等内容;增加“女职工因怀孕需暂时调整工作岗位时,不得降低其岗位工资”的规定;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有关条款和内容;增加“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有条件的单位应签订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等条款。 第二,构建企业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补偿机制,激励企业平等用工。企业缺少相应的利益刺激,是女性职工权益经常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而建议政府对为女性职工提供特殊权益保障的企业提供必要的补偿,以利益影响企业的预期收益,从而改变企业的行为倾向。例如,由财政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企业专项补偿,用于补贴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补贴方式可以是税收减免或保险金抵扣,如此将会有效扼制部分企业在“三期”期间侵害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相关部门的执法成本也将会大为降低。 第三,加强对女性特殊劳动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劳动执法部门应当切实改变被动等待案源的做法,要主动深入各单位进行检查,同时公布劳动执法举报电话,以利劳动者求援。建议由人大牵头,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工会、妇联组织参与,联合进行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针对劳动合同中有无性别歧视条款、是否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妇女“四期”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内容。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加大对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以真正督促企业自觉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应当扩大劳动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将用人单位违反男女平等,侵害妇女就业和其他劳动权益的行为纳入其管辖范围,为执法方便可以在劳动行政部门内设立就业歧视委员会,专门对此事件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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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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