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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法院人身保护裁定为受害妇女撑起安全网
发布时间:2011-06-02 15:17: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兴林)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人身保护的当事人发出人身保护裁定,有效地维护了家庭暴力纠纷中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江北区法院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开展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的法院。按照该院相关规定,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人身保护裁定。

    今年33岁的谢某是一家商场的员工,其老公董某是一位出租车驾驶员。谢某称,结婚头几年夫妻感情尚可,董某有重男轻女思想,自从有了女儿苗苗之后,董某对谢某态度日益冷淡,总是埋怨谢某没有给他生儿子,后来又怀疑谢某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董某经常对谢某进行身体伤害,谢某身上总是旧伤未愈又添新伤疤。念在女儿还小,谢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但一惯忍让换来的却是董某更加厉害的伤害。谢某终于不堪心身疲惫回娘家居住,并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与董某离婚,同时向法院递交了请求给予人身保护的申请书。江北法院经调查和审理,作出人身保护裁定书:禁止董某对谢某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禁止董某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谢某或对谢某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禁止董某进入谢某的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裁定书于次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人身保护裁定发出后,被申请人董某所在的街道主动跟踪人身保护裁定的执行情况。据街道反映,董某收到法院的人身保护裁定书后,曾到谢某的工作单位找过谢某,被谢某单位工作人员拒在门外,并告知其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定。之后,董某未再做出侵扰谢某的举动。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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