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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自由原则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6-01 14:54:36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选择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法中确认合同自由原则,乃是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确认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巩固改革成果并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条件。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了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合同法条文中,有许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条款,例如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有约定的则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定的赔偿责任。只要当事人的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不应对其合意进行干预。二是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和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如下点: (一)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应从商品交换关系的根本特点出发,结合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赋予合同关系主体以最大的自由。商品交换遵循的首要规律就是价值规律。这也是合同法应考虑的经济规律。 (二)除国家下达了指令性计划外,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签订或不签订某个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的这种自由,包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当事人签或不签某一合同。自由自愿原则的这一内容和要求,也反映在《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三)在签订合同时,任何一方主体都有选择对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合同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等权力。 (四)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诸如此类的规定都体现了当事人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自愿原则。 (五)在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有选择解决争议或纠纷方式的自由。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还享有在不违反民事诉讼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选择管辖法律的自由。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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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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