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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应如何处理
作者:贾小翠   发布时间:2011-05-30 16:18:41


    陈女士问:2007年7月,我经人介绍认识了郭文,知晓她当时正想卖掉自己在本市市郊的一套两居室,后来,我以30万的价格与她签订了购房协议。由于当时她的丈夫张建在外地出差,而房产证恰好由他保管。我就和郭文商定:我先交付她15元房款,她把钥匙交给我,待她老公回来后,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完手续后,我再交付剩下的15万。同年6月,张建从外地回来,对郭文的卖房行为也表示同意。但是由于当时房地产价格已开始上涨,他则要求我再增加2万元价款,我不同意,他就没给我办过户手续。10月7日,我才知道他又将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了了他人,并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当天下午他把15万元房款返还给我,并要求我从住房搬走。问我该如何自己在这起买卖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不动产变更范围,依照法律规定,陈女士与郭文签订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不过由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她虽然已经实际入住,仍然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是说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她可以依据书面合同请求张建、郭文夫妇承担支付不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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