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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纠纷案件中托运人索赔难的原因及建议
作者:杨靖 覃虹 发布时间:2011-05-23 11:21:17
快件丢失损毁索赔难、赔偿额度过低已经成为快递行业的顽疾,是快递行业法律纠纷的“重灾区”。据统计,在快件丢失、损毁索赔案件中,托运人实际获得的赔偿额度只相当于其实际损失的三分之一甚至更低。
海淀法院民三庭通过快件丢失、损毁索赔案件的调研,发现快递托运人索赔难、赔偿额度低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托运人为节省费用未选取保价方式,赔偿额度受限。托运人难以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形往往发生在无保价邮寄中。快递公司对未交纳保价的托运都规定了赔偿限额,该限额通常仅是运费的2-5倍或百元左右,没有交纳保价的托运人一旦发生快件丢失或损毁,只能按照运单所约定的限额获得赔偿。 二是托运人运单填写不清。确认货物价值是权利人得到合理赔偿的关键因素之一,实践中,托运人在运单上所填写的物品名称过于概括,没有具体品牌、型号等的描述,或者邮寄的是难以估算价值的物品、所实际承载的价值与其本身价值相去甚远的文件资料等。 三是托运人未仔细阅读格式合同条款即在运单上签字。运单上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写明了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在运单上签字即视为托运人已经了解并同意了其上的合同条款。有些托运人疏忽大意,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径行签字,索赔时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四是收件人留存证据的意识较差。托运人的取证、举证能力与收件人的配合紧密相关,很多证据需要在收件时才能获取。收货验货时是最好的取证时机,而收到内件短少、损毁的问题快件以后,收件人往往没有及时记录、留取相关证据,或者不知道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形式留存证据;另外,代签代收也是导致取证困难的原因:代收人对于物品本身的性质和样式等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或者不验货就直接签收,或者即使验货了也看不出问题,而其签收效果却和本人签收的效果等同,收件人在快递员走后才发现东西被调包或者有质量问题,已经很难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为解决上述问题,海淀法院民三庭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贵重物品提倡保价运输。采取保价运输如同给货物上了保险,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货物被恶意扣留、偷盗,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几率会大大降低,交纳保价对托运人来说是公平的、有效的保障,是否愿意交纳保价,是否愿意降低自己的风险,完全取决于托运人自己的选择。对于没有准确价值的物品,如果快递公司同意承运或者事实上予以承运的,托运人应当按其估算价值来交纳保价,如出现应当赔付的事故,可按照托运人所交纳的保价及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赔付比例来计算损失。另外,建议长期合作的双方另行订立完备的书面合同,以排除运单条款的适用,获得更充分合理的赔偿。 二是运单填写准确完整。托运人填写邮单时,要清楚标明所寄货物的名称、数量、性质等情况。交货时进行验货是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承运人自己不检验货物情况即径行运输,即以托运时运单上所写明的对货物的描述与说明为准来确定货物价值。 三是签字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其中,对邮费标准、邮寄范围、损害赔偿责任等重点事项尤其要仔细阅读,阅读之后如同意照此邮寄再落笔签字。 四是加强留存证据的意识。托运人往往需要通过收件人反馈的情况来证明邮包的丢失、损毁,为了能在举证方面得到收件人的有效配合,托运人需要提醒收件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将验货时的货物情况固定化:注意对问题货物拍照;将收取问题邮包的全程进行录音;验货时如有疑问,最好有其他便于作证的人员在场,一旦出现纠纷,托运人通过上述方式能提供照片、录音作为证据,并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自己的损失。另一方面,要尽量避免代签代收:收件人应当尽量自己亲自验货、取件,如果确实需要由他人代收,也要向代收人交代清楚所收物品的名称、数量、样貌等具体情况,由代收人谨慎验货核实再代为签收。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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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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