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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重要性
作者:云南省彝良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马永祥   发布时间:2011-05-23 10:50:36


马永祥院长
    为什么要加强调解和重视调解?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进入司法程序,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要饱含感情主动贴近群众,对他们进行“情绪疏导”,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马克思这样告诉我们,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对于一个事物而言。矛盾是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破坏的根源。我们强调和谐社会,是为了吸取矛盾的积极方面,消除矛盾的消极方面,使事物向前发展,而不是自我毁灭。中国现存劳动就业、移民安置、涉法涉诉上访等矛盾,但归纳起来我认为有两点:一是人与自然的矛盾,二是人与社会的矛盾,在这对矛盾中,既有“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也有人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

    就人与自然的矛盾来说,我们在工业化道路上,全面以“GDP”增长为中心,用资源消耗型的粗放经营为增长方式,虽然换来“GDP”的高增长率,但是付出了环境被破坏的沉重代价(如沙尘暴)。此后提出的“退耕还林、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政策,都是对那种片面经济发展政策的“纠偏”。

    比起人与自然的矛盾,我们更关注人与社会的矛盾。首先是社会需求膨胀与资源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拿农民工进城来说,虽然解决了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但是反过来,进城农民工的衣食住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尤其子女入学)、安全保障也使城市在支付着巨大的成本。同时,学生、工人、农民的就业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农业生产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所有这些矛盾都交织到一起该怎么办?有专家学者提出两个办法,一是少生孩子,一个是多致富,少生孩子可以减少社会需求,多致富可以扩大供给,这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要义所在,反过来看,这种矛盾长期存在,才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少生孩子多致富的策略正是着眼于矛盾的积极方面。但是,我们担心这种矛盾向极端发展,从而产生破坏性和毁灭性的灾难,这种破坏性体现在:从具体意义上来说,既然一部分人已致富获得了满足,而另一部分人尚未解决温饱,那么这一部份人会竖起“分田地、均贫富”的大旗,这必然招致社会动乱,中国有句古话“民不患寡,而患不均”,所以供需矛盾的真正本质不在“寡”,而在于不“均”。如果说少生孩子多致富的思想在于解决“寡”的问题的话,那么和谐社会的理念就是要解决“均”的问题。它涵盖着“社会公平”、“社会正义”。为此,有的学者提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大的不同在于“社会主义能实现更高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人与社会的矛盾中,我们关注的第二个矛盾是人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市场经济比起计划经济来说更进一步,但也不是完美的制度。就拿09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就实证了这一点。资本主义生产最大的奥秘在于不断地对不可再生资源(如矿产)进行开采、加工和生产,并加速这一过程,对于可再生资源,却不加以珍惜,所以早期的工业革命,工人要破坏工具,砸烂机器,实际上是有生命的人在和无生命的物在资本家那里争宠,因为机器淘汰了人,有价值的物淘汰了没有价值的人。

    所以,对于市场经济的缺陷,以及因为这种缺陷给中国社会带来的矛盾,党中央已认识到这个问题,大家可从国家近来政策的调整上看得出来,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重提民本思想,再到以人为本,尤其是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这说明了不仅党中央,而且掌握各种权力的部门,都要把人作为中心来对待,社会的全面发展说到底是人的全面发展。那么,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妥善处理矛盾的最佳方式就是“以和为贵”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从历史上来看,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达到完善阶段。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先生引进西方法制,但是那套制度因为“国情”原因,并没有在我国大地上生根发芽,传统的调解仍为解决纠纷的首选。1949年前,在革命根据地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讲究审判与调解结合,事实上是将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的制度相结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一种司法制度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八十年代初期达到了顶峰。为什么调解会受欢迎呢?因为调解与我国“以和为贵”的社会整体心理存在着一致性。中国人是“厌诉”的,“厌审”、“厌判”是“厌诉”的自然延伸,打官司就伤和气,打官司一定要判个是非曲直,更伤和气,所以还是调解好。拿我们法官来说,谋求调解,并想在争议的双方扮演一个“好人”的角色,这种心理需求对我们来说也会得到相应的满足,事实上,每个法官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都希望自己能让对立的双方说声“好”。虽然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胜败皆服”,但在现实情况下要达到“胜败皆服”却很难做到,因为打官司有胜诉方就有败诉方,这是矛盾的两个方面。要达到案结事了,目前普遍认为重视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而调解的真正意义是让强者作出让步,最大限度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比如我们现行的法律救助体系,就是对弱势群体的倾斜。

    在三十、四十年代的瑞金、延安等革命根据地,我们党不仅创设了自己的审判机关,并且在复杂严峻的形势面前,在异常艰苦、困难的条件下,以马锡五为代表的司法先驱,开创性的做了大量的审判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鲜明的审判方式和作风。闻名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受群众赞扬,成为我国优良司法传统的标志,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审判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案例:马锡五纠正曲子县司法处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一案,堪称边区司法工作中“注重调查研究”的典范。苏发云兄弟三人曾以谋财杀人被曲子县司法处关押一年之久,其犯罪证据主要是苏发云家中多处发现血迹,并有人证明苏发云在案发前曾与被害人同路而行,但苏氏三兄弟拒不承认。马锡五得知后,多次深入调查,查明苏家炕上的血迹,是生孩子的血迹,地上的血迹是家人流的鼻血,斧头的血是宰羊的血迹;同时,从证人那里还调查到,苏家兄弟与被害人虽同行过,但他们在某地就已经分路。根据以上事实,马锡五果断排除了苏家兄弟的杀人嫌疑。经过进一步调查,真正的凶手原是拐骗犯杜老五,此案公开宣判后,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一致称赞马锡五为“马青天”。)

    两千年来教化西方人的《圣经》,一直在告诫人们应该谋求在神职人员面前的“和”,而不是把纠纷诉诸于法律和审判,而且这种以无法的社会为理想的思想,不仅为基督教所信仰,也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什么诉讼会吞噬时间、金钱、和朋友,对西方而言,都是一种常识。中国古代历来都以“无诉是求,教化为先”。 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国就是实现“无讼”的和谐社会,孔子就曾理直气壮地宣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所以调解工作的政治意义在于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从微观上讲,调解其实是一门兼容情、理、法“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从微观上讲,调解堪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所以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司法制度。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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