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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乙肝就不能工作吗
作者:贾会颖   发布时间:2011-05-19 11:51:32


    法官:

    您好!

    我是一位精通网络技术的工程师,曾应聘北京一家IT公司测试技术员的岗位。我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通知录用我,并跟我谈了薪水等待遇,要我到北京人民医院去体检,如果体检合格我就可以到公司上班了。体检结果显示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不具有传染性。公司知道后马上改口说不录用我啦。我想问难道得了乙肝就不能工作了吗?

    王先生:

    您好!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都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根据《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所以王先生您的身体符合从事测试技术员的条件。该公司根据体检结果拒绝录用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而且该公司根本就不应该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您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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