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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补偿费加班费 银行存款被依法扣划
发布时间:2011-05-18 15:23: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颜汉高)   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阳县邮政局的存款6.45万余元,使申请执行人成文燕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费及加班费得到兑现。

    申请执行人成文燕于1985年10月入伍参军,1990年6月1日退伍后到田阳县邮政局工作。2007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7月23日,成文燕以患病等个人原因,向田阳县邮政局递交辞职报告。8月5日,田阳县邮政局向百色市邮政局作了请求,成文燕的辞职报告未得到批复。8月17日,成文燕以2008年6月底开始,田阳县邮政局从未安排一天的节假日和休息日为由,再次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等。该报告还是未得到批准。同年11月23日,成文燕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申请,田阳县邮政局未同意,通知成文燕按时上班。成文燕自2009年8月17日病假期满后未到单位上班,继续要求辞职。2010年2月8日,田阳县邮政局以成文燕无故不上班为由,对其按擅自离职处理。成文燕向百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百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作出百劳仲案字(2010)第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田阳县邮政局一次性支付给成文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51792元,休息日加班费11906.4元。

    田阳县邮政局不服,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书。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2010)阳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田阳县邮政局的诉讼请求。田阳县邮政局不服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16日依法作出(2011)百中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今年4月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依然拒绝履行义务。5月18日,田阳法院依法对田阳县邮政局在农行田阳县支行的存款64553.40元进行了扣划。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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