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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败诉背后法律意识缺失的反思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5-17 17:33:09


    今年春节以来,江苏省启东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共受理78件,同期增加了22%。其中以业主欠缴物业费纠纷案件为主,判决物业公司胜诉达到了94.1%。启东法院民一庭法官认为,业主一旦遇到物业公司服务不满之处,由于法律意识缺失一味拒付物业纠纷费消极抵抗所致。

    物业服务有瑕也应付物业费

    业主方某一直居住在某小区,因部分地段路面损坏、下水道堵塞,致小区内部分路面、楼道、车库在下雨天积水,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遂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整改。因业主方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公示的物业服务内容,且造成经济损失,故拒绝交纳2009年起的物业管理费。原告物业公司遂将方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以来物业服务费470元。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后,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本案中,原告履行了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但在某些方面尚存不足,这些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瑕疵,原告应在今后的物业服务中予以改进。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可能协商解决,不能以拒付物业服务费或降低物业服务标准的方式扩大矛盾,否则双方利益均可能受到损害。希望双方能站在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立场上,能最大限度地相互容忍、理解和协助,共建和谐社区。

    以物业合同未签订拒付物业费无据

    2003年,孙某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并当场交纳了2004年度保洁费及物业维修基金。2007年因孙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势较低及天气等因素,居民生活在强降雨期间受到一定影响,据此孙明以未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将孙某告上法庭讨要拖欠物业费667元。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选聘了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该物业公司按合同实际约定履行相应业务,业主理应支付物业费。本案原告已协调有关部门或通过自身努力进行了相关整改,现排污管堵塞,东侧封闭墙未完全封闭、野草丛生没膝等情况均不存在。而物业公司有必要倾听群众呼声,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改善服务质量。根据《启东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房屋公用、共用部位设施的修理,由物业公司编制预算,报经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城管局提出,审核后由市城管局、财政局执行,相关费用应在该基金中支出。法院判决孙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667元。

    增强服务理念物业关系才能和谐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得高速发展,物业服务行业迅猛发展,但受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影响,物业管理服务意识不强,未能真正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引发业主与物业纠纷不断。

    2009年7月2日,物业公司与业主订立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书一份,约定业主室内装修需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装修结束后,经验收符合协议约定和装修管理规定的,凭室内装修申请书及许可证一年后返还1000元,其余1000元在业主入住三年后返还等条款。业主装修完毕后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押金,遭拒后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协议约定1000元装修押金在业主入住三年后返还的条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因此,该条款无效。原告装修完毕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返还给原告装修押金,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等业主的装修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被告继续占有原告装修保证金于法无据。遂判决物业管理返还业主装修押金每户2000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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