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案应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实施数罪并罚
作者:黄勇慷 发布时间:2011-05-16 16:12:27
【案情】
2010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黄建翔和朋友在那坡县城厢镇镇玉街一夜宵摊吃夜宵,姑娘谭某和朋友也在另一桌吃夜宵。期间,黄建翔在上洗手间时趁机摸弄谭某而被谭某骂。凌晨2时许,黄建翔以吃夜宵时被谭某骂为由,尾随谭某进入谭某租住在镇玉街273号楼的205号房间。黄建翔把门关上后就把谭某按在床上强行与之性交,强奸过程中,黄建翔停下接听了一个电话。强奸既隧后,黄建翔放开一直在哭的谭某,翻开谭某放在床上的手提包并拿走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又拿走床边鞋架上的玉溪牌香烟中的三包才离开现场。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黄建翔有期徒刑三年,以抢劫罪,判处黄建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实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分歧】 在审理本案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建翔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与之性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黄建翔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后,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处境下,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建翔一人犯强奸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建翔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但黄建翔翻开谭某的手提包拿走200元现金和三包玉溪牌香烟,是属于顺手牵羊,没有构成抢劫罪。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又规定:“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黄建翔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谭某的的人身和财物。黄建翔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同时,黄建翔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既隧后,在谭某一直在哭,未失去知觉,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又翻开谭某的手提包并拿走包内的现金及香烟,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黄建翔主观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黄建翔的这一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第一种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种意见缺乏对抢劫罪的理解。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