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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新特点
作者:陈雷 王冲 发布时间:2011-05-13 10:55:28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二庭从2002年起开始审理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近年来,此类案件由偶发变为常态,犯罪主体由特殊人群向普通人群转化。海淀法院刑二庭对近年来审理的此类轻刑案件,特别是2011年1-3月审理的59件信用卡诈骗案件,经调研发现了以下特点:
一、近两年信用卡诈骗案件呈激增趋势。截止2011年3月,刑二庭共审理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191件,其中2002年审理2件;2003年1件;2004年0件;2005年9件;2006年7件;2007年12件;2008年10件;2009年15件;2010年74件;2011年一季度已收案59件。从历年的收案量分析,信用卡诈骗案件在2010年和2011年激增趋势明显。 二、信用卡诈骗罪已成为海淀法院刑二庭审理案件的常见案由。2011年1-3月份,海淀法院刑二庭共审理刑事简易案件545件,其中信用卡诈骗罪59件,比例为10.8%。 三、多数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后,能够退赔所欠银行的本金和利息。海淀法院刑二庭在2011年1-3月审理的59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41件已在公安机关退赔全部赃款,比例为69%。 四、被告人普遍拥有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各卡均透支严重。在审理中发现,多数被告人在感受到透支消费的好处后,会不计后果地办理多张信用卡以满足其透支需要。 五、退赔赃款对量刑有重大影响。海淀法院对已还清银行款息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都判处了缓刑;对于未被取保但在宣判前还清所欠银行本金的被告人也都给予了从轻处罚。 海淀法院刑二庭经调研认为,信用卡诈骗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是,各银行近年来扩大信贷规模,大力推行信用卡消费的隐性后果开始显现。持卡人恶意透支的现象增多,各银行因此加紧了催收和监管的力度。海淀法院刑二庭根据信用卡诈骗案件所呈现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各银行应加大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宣传力度。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要着重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警示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提醒信用卡持卡人,超期不还欠款,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是发卡行要明确告知持卡人透支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及相关费用的金额。在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发现,有些案件所欠银行本金并不多,被告人是因透支期间的利息以及超期还款期间的复息金额太高,而产生了躲避银行催收、拒绝还款的念头。如果发卡行能够在持卡人透支前就明确、详细地说明信用卡贷款利息、复息的计算方式,有助于持卡人慎重消费,减少恶意透支现象的发生。 三是建议银行慎重发放信用卡。近些年,各银行为扩大业务范围鼓励顾客办理信用卡,有些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也持有了信用卡。在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我们发现,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既无工作又无经济来源,而其却持有数张信用卡,导致被告人过度消费无力还款。这种做法既不利于银行的正常运营,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四是各银行间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前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中,被告人持两张以上信用卡的现象非常普遍。发卡银行在其内部会建立信用评价体制,不会给被告人办理多张信用卡。但各银行之间却缺乏横向的信息通报制度,导致被告人能够拥有多张不同银行发放的信用卡,使得恶意透支的风险和透支的金额大大增加。 五是公检法各部门要重视赃款追缴、退赔工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能够在宣判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司法机关向被告人及其家属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欠款,即对其自身有好处,也有利于保护发卡银行的实际利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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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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