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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令17岁少年狂盗机动车
作者:黄敏   发布时间:2011-05-12 16:46:46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17岁少年罗自新,伙同几个“小混混”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肆盗窃机动车辆,小小年纪沦为“大盗”,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令人扼腕叹息。罗自新的犯罪历程发人深省,法官对此案的剖析令人深思,法官呼吁全社会必须行动起来,对症下药,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

    17岁少年的沉沦

    罗自新(化名)家住广西合山市北泗乡,只有初中一年级文化的他辍学后过早流入社会,与一群狐朋狗友整日厮混在一起,逐渐步入歧途。

    2010年3月10日下午,年仅17岁的罗自新伙同谭某(已判刑)、“阿毒”、“阿猫” 等多人(均另案处理)从合山市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城,经合谋后决定县城盗窃机动车辆,搞点钱来上网、消费。2010年3月11日0时许,他们窜到都安县某单位,盗窃得一辆摩托车和两辆面包车。得手后,他们在县城沿江路又盗窃得一辆出租车。这一晚,他们“战果颇丰”。

    2010年3月21日,罗自新伙同谭某、“阿毒”等人又窜到都安县县城,在某公司盗窃得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随后他们继续窜到某单位行窃,他们正将撬开的一辆摩托车推出大门时,发现公安干警巡逻就弃车逃跑,后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罗自新等人则趁机逃跑。

    逃亡了几个月后,2010年8月21日,罗自新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被投进了看守所。在铁窗面前,罗自新悔恨交加,盼望着能够重新做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自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涉及数额为10770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罗自新作案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的规定,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自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少年失足原因令人深思

    审理此案的法官通过对罗自新的全部情况进行了解,发现罗自新的失足有着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令人深思。

    一是家庭方面。有道是“子不教父之过”。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内在的联系,家教方法失当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罗自新因盗窃入狱,这与他的家庭教育失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罗自新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父母都是地道的农民,为人忠厚老实。尽管家庭贫困,母亲还是送罗自新去读书。但是罗自新的父亲经常酗酒,经常醉醺醺的,行为失控,因此罗自新与父亲关系不佳。罗自新母亲时常外出打工维持家庭生活,没有时间没有条件管教罗自新,因此家庭教育对罗自新是不到位的。

    在学习上,因家里较困难,罗自新的父母平时忙于生计,父母对他的学习没有放在心上,且认为农村的孩子,除非孩子书读得特别好,将来通过读书而有出息、有饭吃,才舍得下功夫供孩子读书;如果孩子资质一般,或者孩子比较顽皮,父母认为让孩子读一天书算一天,只要认识自己的名字,会简单的算术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耗费大量钱财让孩子读书,让孩子长大后打工挣钱才重要,也就没有过多地督促孩子的学习。

    二是学校方面。

    由于父母对罗自新管教的缺失,罗自新根本没有好好地学习,更没有把学习当成一回事,想上学就上、不想上就在外面玩,心就一天天地玩野了。那时候,他天天幻想走出家门,自己闯荡。

    罗自新在初中一年级时,因为成绩不佳就辍学在家了,他从此再没回到学校,家长对此也听之任之,学校亦无可奈何,不能强制他来学校学习。由于没有能够继续在学校学习,罗自新过早地走进社会的“大染缸”。过早辍学对一个人的成长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有可能让他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很容易就步入歧途。

    很多学校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分数至上,忽略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这是当前学校教育普遍存在的一个“软肋”。须知普及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要让孩子们知道那些事能够做、那些事不能做,增强守法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守住为人处世的“底线”。

    三是社会方面。罗自新辍学后曾经外出打工,但是不久就觉得太辛苦而回到家中,回家后游手好闲,每天出入网吧,有钱就上网,无钱就看别人上网打发时间。2009年认识谭某后,继而认识“阿毒”等人,这些人都是辍学后在社会上瞎混的人,罗自新逐渐地与他们同流合污。

    罗自新在社会上认识了这些狐朋狗友后,在一起玩时,他们经常谈论,拼命干活钱却不够花,还不如偷钱来得快。刚开始,罗自新只是说说笑笑,时间久了,他心中真的有了这个念头,便和朋友一起去盗窃机动车换钱,沦为罪犯。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青少年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模仿、独断、叛逆心理悄然而生,如果受到不良环境的熏染,加上教育失当,青少年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像罗自新这样的青少年,过早辍学,面对复杂的社会,因自我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且法律意识淡薄,在不良朋友的蛊惑、物质生活的诱惑下,实施不法行为,误入歧途,触犯刑律,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透过此案,有一些问题让大家感到很困惑:对于家长和学生,家庭困难是辍学的理由吗?成绩不佳是辍学的理由吗?学生想辍学就辍学吗?对于学校,如何才能让罗自新这类成绩不佳的青少年能够完成学业,避免过早地流入社会?对于社会,谁来管理这些已辍学的青少年?这些辍学的青少年的未来在哪里……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通过对罗自新一案犯罪原因的剖析,法官呼吁,全社会要对青少年犯罪背后深层次问题进行反思,要提高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度,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作者单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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