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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与人际交际秩序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2011-05-12 14:13:34
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正处于急剧转变时期,在传统的发展模式向着现代发展模式的转型过程中,人际交往的内涵、规则等也不断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当前热烈讨论的性骚扰现象以及性骚扰立法问题。怎样进行社会交往?交往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如何引导人进行社会交往? 性骚扰与正常的人际关系的交往的区别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摆在我们面前,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的健康成长,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促进人际和谐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一、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文常指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也被称为“人际交往”,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学友(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雇佣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个体均有其独特之思想、背景、态度、个性、行为模式及价值观,然而人际关系对每个人的情绪、生活、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对组织气氛、组织沟通、组织运作、组织效率及个人与组织之关系均有极大的影响。如何搞好人际关系也是一门学问。人际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文常指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也被称为“人际交往”,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学友(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雇佣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个体均有其独特之思想、背景、态度、个性、行为模式及价值观,然而人际关系对每个人的情绪、生活、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对组织气氛、组织沟通、组织运作、组织效率及个人与组织之关系均有极大的影响。如何搞好人际关系也是一门学问。 人际关系从属于社会关系,是指在某一段时间里与某人经常保持的社会接触。人与人之间相互认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因而产生的吸引或排拒,合作或竞争,领导或服从等关系。广义的说亦包含文化制度模式与社会关系。 所谓交往,是指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日常生活联系。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正常交际是交往者之间互相为对方的思想道德、才识人品、精神境界、谈吐举止等所吸引,渴望进一步加深了解而进行的联系与来往。非正常交际恰好相反,它并不注重这些好的因素,往往是凭一时意气用事而与他人交往,因而是一种无原则的胡乱交往。这种胡乱交往对人们、对社会特别是对人危害极大。因此,当代人在人际交往中,要有与现代化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情操、胸怀、气质与风度,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行为方式,以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 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过程,借由思想,感情,行为表现的相互交流,而产生的互动关系。 如何与人建立良好人际关系?沟通是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它是人与人之间传递情感、态度、事实、信念和想法的过程,所以良好的沟通指的就是一种双向的沟通过程,不是你一个人在发表演说、对牛弹琴,或者是让对方唱独角戏,而是用心去听听对方在说什么?去了解对方在想什么?对方有什么感受?并且把自己的想法回馈给对方。沟通过程中可能因沟通者本身的特质或沟通的方式而造成曲解,因此传送讯息者与接收者间必须借着不断的回馈,去澄清双方接收及了解到的是否一致。人与人之间相处就要相互了解各自的脾气、品性、爱好、生活方式,这样会增加相互之间的了解和真正的友谊,所以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要以“诚”为信,相互信任,互不猜疑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础。 人际关系对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朋友多,人际关系和谐,因此人们之间可以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这样就可以降低心理压力,化解心理障碍,有利于心理健康。不良的人际关系则人际关系恶劣,缺乏知心密友,有话不想说,也不能说,只有把所有的问题都压抑在心中,这样,产生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化解,因此,很容易把心理问题积蓄和放大起来。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心理障碍。有人最不能忍受的就是寂寞。对这部分人来说,无论如何都要有个伴,宁愿朋友又多又滥,也不愿自己孤家寡人。想要他们坚决绝地生活,几乎不大可能,他们时刻都希望能够有个伴陪在身边。不停地有人能够交流相伴的感觉是他们人生当中最重要的事情。 人是属于社会性的动物,人之所以成为人,就是因为人具有社会性。而社会性就要求人要进行交往,因此人际关系对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人的心理卫生保健中,人际关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缓解心理压力,促进心理健康,而不好的人际关系,却会很容易让人产生心理障碍。 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在满足合理的需要和利益的基础上,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对社会资源的系统整合而形成的人际利益的协调。 安定是社会控制最直接、最基本的目标,是社会秩序的重要表现,也是社会的客观要求。只有社会稳定了,不发生社会动荡、混乱,人们才能够安居乐业;只有在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里,人们才能休养生息,发展生产,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社会秩序还表现为一种有序性,即构成社会的各种要素,各种关系的相互适应、彼此协调。有序性是社会秩序的最本质的表现:当社会处于有序状态时,社会是稳定的,然而,稳定和有序不等于发展,因为发展的最终源泉来自于人的活力,即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法国哲学家奥古斯都·孔德在谈到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时,明确提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以“和谐”、“秩序”和“进步”为特征的社会。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秩序。一方面,社会秩序或者说社会的“有序化”,意味着社会运行状态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协调性和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性。另一方面,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们在自己的社会行为中总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的不可避免性。由于人们的利益与要求的相似性和相导性,又促进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多元的社会群体,从而使社会冲突和矛盾状态从个人层次上升到社会层次,呈现出复杂的局面。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持,将能够保证人际和谐实现,从而推动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在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过程中,我们所遵从的基本原则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切都要以信用道德为基础。尊重和遵守信用规则,人们的创造活动才能得到维护,创造力才能得到发挥,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唯有在互利、公平、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坦然相处,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才能圆润各种社会关系,化解各种现实矛盾,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人民群众日益向往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健康和谐的美好社会。 二、关于性骚扰 什么叫骚扰? 使……不安宁;扰乱;非正常的打扰。什么电话才算骚扰电话?骚扰电话就是打扰了他的正常生活进度,干扰他的正常生活秩序的电话。 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解释:性骚扰指:用轻佻、下流的语言或举动对他人进行骚扰(多指男性对女性)。 另据《百度百科》解释: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性骚扰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要把性骚扰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首先必须明确“性骚扰”的概念。作为法律概念,应该明确规定它的性质,是刑事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应该明确它的责任,是受刑罚制裁、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赔偿;应该明确它的外延,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哪些行为属于性犯罪;应该明确它的内涵,性骚扰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益。我国的国情不同,我国的性骚扰既表现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也表现为公共场合的性骚扰,还有包罗万象的家庭生活中的性骚扰。在我国,性骚扰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不是性别歧视而是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我国没有完善的保障公平就业法律体系,法律上将性骚扰定位于民事侵权更为合适。 首先,明确性骚扰性质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这将他与刑事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其次,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人格权人人平等。性骚扰骚扰方式不一,侵权的内容也有别。但它们侵犯的都是他人人格权而不是别的合法权益,性骚扰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 第三,从侵权特点上讲,它是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点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异性触摸搂抱,侵犯其身体权;宣扬与异性有特殊的男女关系,侵犯了其名誉权,例如∶撒烂药:在背后对人有关男女关系进行造谣中伤、拨弄是非、制造流言蜚语等一切小人行为。性骚扰行为表现多样,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不一,大多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但不论那种性骚扰行为,骚扰者主观上决不是想侵害女性的身体或名誉,而是无视女性尊严的存在,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 第四,性骚扰概念的外延包括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性骚扰的表现现在已经不限于下流话语、流氓行为,黄色短信息、骚扰电话、邮寄色情出版物等恶习在现代生活中大量涌现,这些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讲几句黄段子或发一条黄色短信息够不上刑事处罚,也可能够不上治安处罚,但在异性面前讲不受欢迎的黄段子或发不受欢迎的黄色短信息是无视他人人格尊严,对他人人格是一种侮辱和亵渎,起码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从法律层面解释清楚“性骚扰”这个概念,就不得不承认公民依法享有人人平等的人格尊严权。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侵犯,无视他人的人格尊严,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同样是对他人人格的侵犯。 三、正常的人际交际秩序与性骚扰的区别 我国传统道德观念根深蒂固,性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它关系到一个人是否清白、社会地位是否稳固、家庭生活是否和谐。“性骚扰”的定义界定也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只有骚扰方式、场合等客观方面要件,尚不能一概界定为性骚扰,还要看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以及对该骚扰行为的反应。而主观反应更让人琢磨不透。在特定的条件下,人身观变异的女性尽管主观上可能会容忍甚至乐意接受来自男性的骚扰,但因受其变异的人身观之影响,她可能有在事后反过来指控男性对其性骚扰,从而通过“反言”来达到其“不可告人但人皆知”的企图。这一点也是促使我在有关媒体公开反对在中国现阶段将“性骚扰”写入法律文本的一个原因。 然而,人际交际秩序又必须和谐。人际交往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接触,从而在心理上和行为上相互影响的过程。 骚扰是使……不安宁;扰乱;非正常的打扰,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性骚扰超过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度,破坏了社会和谐,扰乱了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现代法律认可“人人都是人”。所以,概括意义上可以说,凡是人皆有人身权。可是,每个人的人生观不同,于是对人身权的看法也有差别。民法上有一个概念叫“人身权”。简单地说,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对人身利益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为任何民事主体所享有,由此形成的人格权法律关系,土生阿耿将其俗称为“我——我关系”。人格权又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前者是民事主体对一般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后者是民事主体对体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名称权、贞操权等。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对他人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由此形成的身份权法律关系,简称“我——他关系”。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传统社会,人们由于受当时社会的风俗文化观念之深刻影响,人身观相对比较单纯、朴素。但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阶段,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许多人的“人身观”却逐渐发生了“变异”,即:人们对自己的人身权有了新的认识,也赋予了人身权以更多元化的涵义,人身权的行使手趋向复杂化、多样化,甚至可以迎合某种利益取向而随意处分人身利益。 在具体人格权方面,同样存在大量变异现象。从生理上来讲,许多新型疾病逐渐滋生,有的在医学上尚不能治愈,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有些疾病传播的途径也并非再那么保守,如性工作者的大量存在客观上给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增加了很大的几率。而一旦人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人身观,或者一时放纵了自己的科学人身观,那么,健康权受损的可能性便会增加。从心理上来讲,精神卫生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心理健康的因素逐步提升为判断一个人健康与否的重要测量指标,而不正确的人身观非常容易导致大量的心理疾病发生。 另外,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具体人格权方面,也有变异现象。许多人为了追逐个人私益而不惜牺牲自己的名誉利益,比比皆是,如为了追求财产利益或者某种时尚精神利益而“傍大款”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并非少见,而这种现象的扮演者往往对自己在特定阶段的名誉利益不加珍惜,反而会认为这是社会评价提高的一种高地位之体现。隐私权方面,随着人们的“人身观”的变异,不注重保护自己隐私或者擅自宣传他人隐私的现象,层出不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逐渐成为法学家们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贞操权方面,有些人的贞操观也在逐步淡化,由保守变为开放,“未婚妈妈”经常走入人们的视线,婚外性行为比例直线上升,“非婚同居”成为由潜规则演变为明惯例。 在身份权方面,有些人的身份观也在逐步趋向多元化。在同一个时间,不仅担当配偶身份、父母身份和子女身份,而且可能还同时兼任“二奶”、“三奶”、“二爷”、“小蜜”、“情夫”或者“情妇”身份。因为这些身份的出现,还可能获取不小的财产利益或者非物质享受等精神利益,从而成功地实施“以人身换财产”的人身观战略。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女性人身观的变异。社会转型时期的部分女性人身观的变异尽管可以一时给自己带来精神利益或者物质利益,但也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不利益”。 性骚扰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容回避的一个社会问题,引发性骚扰事件的原因很多,骚扰者的骚扰思想和骚扰行为是内因,也是根本原因,外因也是不能不加以考虑的,其中,女性人身观的变异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从心理学上来看,男性在实施性骚扰行为之前,有一个心理策划过程,这个心理策划过程我们可以称其为“思想斗争”。哪怕这个心理策划过程只是一个极为短暂的瞬间,但这个过程却是客观存在的,且对性骚扰行为的着手实施起着决定性影响。在这个心理策划过程中,行为人很可能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将被其骚扰的女性,是否会接受其即将实施的骚扰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促使这个思想的产生之因素有多种,包括女性之相貌、言语、行为、打扮、交际意图等,当然也包括女性的“人身观”。在这种情况下,人身观变异的女性相比那些未变异或者没有明显变异的女性来说,可能遭受性骚扰的几率会更大。因此,在呐喊“性骚扰”写入法律,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审慎考虑一下,性骚扰这一社会问题的产生在女性方面是否也有其过失。在同等条件和环境下,人身观的变异程度越大,遭受性骚扰的几率和频率可能会越高。 那么人际关系是怎样来影响人的心理健康的呢?当然,相当一部分人身观变异的女性,在遭到性骚扰时会表现出一种容忍态度,但是,拥有科学人身观的人,即时遭受性骚扰,也会运用正确的没有变异的科学人身观表示出反感、反抗甚至私力或者公力救济请求,这样的反应无疑会成为降低其再次遭遇性骚扰可能性的一个因素。因此,应辩证地看待性骚扰现象。它不仅可以帮助人正确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促进自身的成长进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水平,而且对密切各种社会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人际交际秩序,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又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否则会引起社会动荡。人身观发生变异,很可能会加剧性骚扰现象的蔓延,这又反过来破坏了人际交际尤其是异性人际交际的和谐秩序。所以,将变异了的人身观“回归”,树立新时期的科学人身观,可以减少性骚扰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塑造和谐的人际交际秩序,这在本质上不是限制人们行使人身权的自由,而是将滥用了的自由和扭曲了的人身观加以矫正。而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人际交往,社会是这样,人际交往作为人生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了解社会、体验人生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生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思想品德修养的重要形式。实践证明,正确进行人际交往,对于人的人生具有积极的重要影响, 四、面对社会上存在的种类繁多、轻重不一的性骚扰行为,只有从人格尊严权的角度才能解释其侵权本质,才能使众多的受害者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今社会性骚扰现象是那样普遍而法律显得那样苍白无力,于是反骚扰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制定一部《反性骚扰法》。 法律关注性骚扰,会促使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女性、尊重他人格权的良好氛围,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更重要的是,通过确立人格尊严权,不断可以丰富我国人格权的内容,而且体现国家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如果说性骚扰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侵犯的是到底是什么权利?在人格权的诸多内容中,人格尊严权应该说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按照我国权利分类,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性骚扰应该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但它侵犯的是人格权中的什么权项?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的权利,我国人格权一般分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想明确性骚扰到底侵犯了公民人格权中的什么权利,必须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是构筑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的基石,我国性骚扰方面的立法还没有起步,当前学术界并没有把人格尊严权作为人格权一个单独的权项,性骚扰现象的本质就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从这一理论高度看待性骚扰,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女性而是全体公民,对哪些性骚扰,哪怕是轻微的性骚扰也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我国的法律限制了我们不可能以判例形式去扩大性骚扰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因而我们在立法之前就应有前瞻性,应该在研究清楚性骚扰现象本质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惩治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现象的本质是什么? 现代法律不是在公民之间竖起一道高高的围墙,而是在行人的脚下划上一条细细的黄线。在有关性骚扰立法的报道出现在报端之时,就有人惊呼:性骚扰立法会不会导致“社交恐惧症”,一些心理学家也表示出这样的担忧。如果因为法律的存在,人际的交往变得生硬乏味,法律实际上已经走向了它的反面。现代的法律关注人情,关注世风,关注国家的差异,关注民族的交融。在性骚扰立法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哪些行为该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不同国家的人由于文化和习俗的不同,表现出对性骚扰的不同认知标准。例如,深圳人对性骚扰的判断标准更倾向于“是否直接的性的内容”,而美国人则以“是否有性的倾向”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两个标准有交互的层面,也有交叉的层面。例如对“要求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对女性直接提到性或者某种性挑逗行为”两个命题,两地的调查差别并不明显,但对“强迫女性与自己共进晚餐的行为”的命题,深圳人更多地认为它并不具有“直接的性的内容”,而大部分美国人则认为它具有“明显的性倾向和性的暗示”。对其他的几个命题,也存在着这种判断标准上的差异。 立法应以民意作为基础,哪些行为可以看作是性骚扰?《生活时报》曾刊出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两性之间的十三种情形,征询读者对“性骚扰”判断标准的看法。超过半数以上的人认为下列行为属于性骚扰,依次是: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擦撞,强行搭肩膀或手臂,故意紧贴他人等(占90%);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用暧昧的眼光打量他人(占71%);电话调查为借口,询问有关性的问题,“你今天穿着得很性感啊!”等(占64%);不是很熟悉的同、异性打来的暧昧电话(占60%);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如色情书刊、海报等(占57%);故意吹口哨或发出接吻的声调(占56%);同事不分场合地开黄色玩笑(占52%)。有半数以上的人认为下列两种行为不属于性骚扰:亲朋好友聚会时的色情玩笑(56%);夫妻间出现的亲密举动,一方不愿意(55%)。有一半人认为上班高峰时间交通工具正面或正后面紧贴异性是不是性骚扰不好界定。 性骚扰现象纷纭复杂,“性骚扰”这个恶名自1974年出现以来,世界各国在立法上一直存在着定位困惑,抽象、理性的定义会带来认定难,而描述性的界定又因涵盖不足和不加区别,导致诸多的“漏网”和误伤。禁止性骚扰和家庭暴力象征性地被提出来,目的在于希望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作为做人尊严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承认人格尊严权并不困难,只是理论上如何去研究和认识人格尊严权,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 第二、起诉难是性骚扰面临的最大的难题。如果性骚扰只有达到社会对他人评价降低的程度受害者才能去法院提起名誉权侵害之诉,面对大量隐蔽的突发的性骚扰行为,受害者即便有证据证明也无法得到法律救济。性骚扰侵权是否成立有两个标准,一是骚扰者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二是受害者明确地对这些行为说过“不”,即受害者明确地表示不欢迎这种行为。即便骚扰者有某种场合受害人“同意”的证明,有他们之间平时关系很融洽的证明,也不应免除其骚扰行为所依法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因为从人格权的特征来看,一时的同意不能构成以后随便侵犯他人人格的理由,平常两人关系好也不能成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免责条件。同时,侵犯人格尊严权引起的主要是精神损害,审理性骚扰侵权案件应弱化损害果证据,不能因为受害人没有拿出身体受到伤害的证据就不给予司法救济,对那些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哪怕是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也表明了法律对其侵权行为予以否定的明确态度。 第三、“性骚扰”案件最困难就是举证。如果是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的“性骚扰”行为,证据是容易留存的,而对于语言、肢体行为,被骚扰者的举证是很困难的。取证难是目前性骚扰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鉴于性骚扰行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的特点,一些人认为要取得性骚扰的证据几乎不可能,对性骚扰案件应看作特殊民事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从侵犯人格权角度看,要别人证明自己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在法理上也说不过去。但受害人的确面临着举证不能的窘境,解决这一问题采用举证责任转移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更为妥当。如果法律针对性骚扰侵权的特点,采用证据转移规则。对于性骚扰者的法律界定上,究竟什么程度的骚扰行为才能认定为“性骚扰”行为,判定后法律的惩治措施是什么,处罚金额是多少,是否应该拘留,这都需要法律上重新界定。 第四、它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格权损害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人格尊严权更是如此。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理论,要想获得损害赔偿,先得拿出受到损害的证据。物质损害的证据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找到,损害大小也容易确定。确立性骚扰是侵犯人格尊严权,就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骚扰人实施骚扰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次数、持续时间长短等,结合给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程度,法院就能判令骚扰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身体受损害的证据才判定其获得赔偿。精神损害的程度如何证明呢?法院一般要看病历、医院收费单,如果受害者没有去医院,即便她终日泪流满面,即便她因别人的骚扰弄得家人误会夫妻反目,也可能因为拿不出损害证据无法得到赔偿,对那些遭受他人几年甚至十几年骚扰的受害人而言,她们可能终日甚至终生都生活在恐怖的阴影之中,会因性骚扰而背上恶名蒙受一生的不白之冤,这种痛苦和伤害难道是几张病历几张收费单所能证明了的?民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哪些在刑法和行政法规调整之外的行为,只要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法应尽可能予以救济。 由于性骚扰现象给法律带来的难题是立案难、定性难、判断标准难、取证难、赔偿难,有解决这么多的难题,在法律上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在法理上必须有稳固的基石。因此,我们要以以人格尊严权为基石,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 (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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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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