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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未经对方同意变更子女姓氏
作者:王婷   发布时间:2011-05-11 13:42:17


    问:王某与刘某离婚后,婚生子女刘小某跟王某生活,并由王某负担刘小某的主要生活支出与学习支出。后王某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未经刘某同意,遂将女儿刘小某的姓名改为张小某。刘某得知后,要求王某恢复女儿姓名,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自己已与现任丈夫与女儿形成新的家庭,张某与刘小某也形成了抚养关系,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出发,避免女儿被同学耻笑与父母不同姓的问题,才决定给女儿改姓名。请问,刘某能否请求法院恢复女儿的姓名?

    答: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但是,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王某如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想给孩子改名,应取得刘某的同意,否则擅自改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者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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