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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类案件调撤率不高的原因及建议
作者:许文珏   发布时间:2011-05-10 16:30:51


    2010年,江苏宜兴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调撤率为56.76%,远低于民事案件调撤率67.58%。针对这一现象,该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主要原因:1、当事人身份复杂,意见难统一。由于车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雇佣、挂靠、租赁等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承租人等多方人员,另外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原告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往往意见难以统一,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开展。2、送达较难。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异地当事人流动性较大,原告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导致法院送达困难且无法在送达过程中进行调解,被告不出庭应诉使得法院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更无法开展调解工作。3、诉讼标的数额较大。随着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当事人诉求的赔偿数额大幅增加,而部分被告赔偿能力又十分有限,法院调解难度加大。同时,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往往不愿对肇事者有所让步,为调解增添了一定的障碍。4、保险公司缺席或拒绝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日益增多,部分保险公司不出庭应诉,法院调解工作无法展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内部保险理赔调解审批程序和出庭人员调解权限的制约,保险公司仅认可法院判决书,因此往往不愿参与法院调解。

    对策建议:1、强化调解意识。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应耐心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的规定,以促成调解,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优势,加强诉调对接,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2、加强立案阶段的诉讼指导。一方面引导原告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防止原告期望值过高,增加调解难度。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确定适当的被告主体,明确法律关系,为审理阶段开展调解工作奠定基础。3、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向保险公司宣传诉讼调解的重要意义,引导保险公司树立调解理念,让保险公司认识到调解是保险理陪的一项工作,提高保险案件的调解率。与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建立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强道交案件调解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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