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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建房挡通行 出租方理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10 14:02: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焕东)
近日,江苏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服装厂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方亮(化名)因改变租赁场地空间结构造成的损失2000元。
2007年5月23日,方亮与服装厂订立《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厂区内一幢二层楼房租给方亮当仓库,租期五十年,年租金25000元。协议订立后,服装厂依协议将厂房及场地交给方亮,方亮按则约履行付租金的义务。2010年8月,服装厂在东西厂房中间过道上方4米处搭建房屋160平方米,不利于方亮正常的搬运。2010年11月,方亮将服装厂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妨碍方亮正常使用所租房屋及场地的行为,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10000元。 被告服装厂辩称:原告诉称被告没有保证原告使用房屋及场地,在原告租用的场地上建造房屋对原告造成影响不是事实。被告按照合同提供场地,没有影响原告的正常租赁活动,原告要求赔偿1万元损失也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排除妨碍纠纷,原告以被告服装厂搭建的房屋阻碍了其对租赁物的使用为由,请求被告停止妨碍行为。但在本案审理结束前,双方已一致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原告起诉的理由已不复存在,故对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了原告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作为堆放货物的仓库使用,因此必然有货运车辆的进出及装、卸货行为的存在。 在双方订立租赁协议两年后,被告在原告租赁的厂房前四米上方搭建了房屋,改变了出租时的场地结构。尽管该高度并不违反法律对货运车辆限高的规定,但确实对原告货运车辆出入及货物的装卸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客观上也增加了卸货费用的支出。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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