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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民事诉讼程序沦为非法民间借贷“合法化”包装的工具
作者:王剑 许磊   发布时间:2011-05-06 09:55:43


    近几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从紧货币政策以及小额信用贷款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影响,市场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显,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筹措启动资本或者流动资金不得已选择从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行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部分企业、个人资金链断裂,大量经济纠纷涌入法院。从山东省五莲县法院的情况看,该院2010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457件, 较去年同期的308件增长了48.37% ;诉讼标的额1508.68万元,比去年同期的897.36万增长了68.12% ;共受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221件,比去年同期的137件上升61.31% 。在对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非法民间借贷涉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合法化”包装,并利用法院执行力量进行催讨。

    一、非法民间借贷的“伪装”手法和特征分析

    非法民间借贷,即非法债务,主要包括赌债、高利贷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近年来,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利用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急于筹集启动资金的心理,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几倍乃至十几倍的利率向其出借资金,而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放高利贷”者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逼债的同时,往往通过貌似合法借贷的借条为凭据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的通常手法是其借条上不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如借条上载明借款10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1角,而实际付给借款人的只有90万元,其中10 万元利息已被直接扣除。法院审理时,部分被告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为高利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限额,使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非法民间借贷经司法程序“合法化”包装后往往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债务的标的比较大。债务大多在10万元以上,甚至达到上百万,而且款项多为一次性借贷,并非多次累积借款金额;二是部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不甚了解,甚至双方互不相识;三是申请执行人多无正当职业,或者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并不出现,而由一些所谓的亲友与法院执行人员联系,提供执行线索,但这些所谓的亲友大多也无正当职业;四是部分申请执行人往往比普通案件申请执行人在查找被执行人信息上手段方法较多,其不但能通过非正规程序了解被执行人的信息,甚至能进行一些非常规的找寻被执行人,包括手机定位等。

    二、非法民间借贷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危害性

    非法民间借贷经审判程序,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务,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取利益,该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存在极大的危害性。

    一是非法民间借贷进入执行程序,在无法有效审查的情况下,给非法放贷者提供生存的空间。由于公安机关对放高利贷者打击力度的加强,非法放贷者的生存空间得到了压缩。但通过法院诉讼,由于绝大部分被告缺席审判,法院调查取证难度加大,加之原告通常对借条进行了“合法化”包装,通过司法程序胜诉的可能性增大,使得此种借贷现象又死灰复燃。

    二是容易造成被执行人对抗程序,影响司法公信力。由于非法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性质都是明知的,而且债务人的家属亲戚对此也有相当的了解,往往对法院的执行存在抵触情绪。另外,申请执行人一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仍会采取一些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并可能在采取非法手段时借用法院的名义,从而破坏法院形象,挑起被执行人及其亲友的对抗情绪。更有被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有关部门信访、上访,影响了法院正常工作。

    三是非法民间借贷进入执行程序,浪费了大量审判、执行资源。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一直以来是制约法院发展的一个瓶颈,加之今年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即使在审判、执行人员增加的情况下,办案压力仍然持续加大。与此同时,众多本无法进入正当诉讼程序的非法民间借贷纠纷,占用了大量审判、执行资源,影响其他案件的审判、执行。

    三、有效遏制非法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为有效遏制法院成为非法民间借贷纠纷的催讨工具,避免借贷人谋取非法利益,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上级法院应及时制定出台指导性意见。特别对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大额借款,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二是案件审理阶段,法官应注意甄别防范。承办法官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庭审能力,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作为惟一证据,应当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加大质证力度,对一些被告开庭时提到为非法债务的案件进行关注,及时发现非法民间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对于被告一方在庭审中或执行环节提出借款系“放高利贷”之债时,法官务必抛弃“麻烦”心态和“就案办案”思想,在实体上注重查明双方当事人关系、借款时间、借款过程、原告借款来源、被告还款情况、利率约定及其他被告知情情况,从而发现破绽,揭开假象,还原诉讼行为的本来面目。

    三是案件执行阶段,执行人员要加强调查力度。通常来看,在执行阶段是最容易发现非法民间借贷线索。对涉嫌非法高利贷等案件,通过执行过程中各方面信息的反馈以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以及采用谈话、询问、查询等手段,对先期取得的证据线索加以固定,并及时将线索提供给相关机关进行查处。

    四是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惩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合力。人民法院发现非法民间借贷案件线索后,要及时裁定中止案件审理,移送公安机关加以进一步查办,公安机关对移送线索要及时组织警力进行深挖追查,追根溯源,并将查办情况及时反馈给承办法院,从而形成打击“放高利贷”行为的合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来源: 山东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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