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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遭到伤害 旅游者如何捍卫权益
作者:李媛洁 孙妮 发布时间:2011-05-05 15:57:21
旅游本是一件令人放松心情,锻炼身心健康的绿色运动。原本出发点是好的,但天有不测风云,由于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但旅游者并得不到赔偿,究竟是为何?那么旅游者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子发生在2010年3月5日,广西钦州某有限公司的女职工们前往广东省湛江市旅游。不料在湛江市机场路口途中,旅游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林兰死亡、其他游客部分受伤。事后,死者林兰的家属因赔偿问题将旅行社、钦州某运输公司及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钦州某有限公司的苏明代表本单位女同事共163人(其中包括林兰)与被告某旅行社签订一份《旅行社组团标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苏明及其女同事共163人,每人出资360元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湛江学习考察旅行团旅行,时间为两天,某旅行社按标准提供住宿、交通、用餐及人身安全等服务;为了旅行安全,由此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旅行社责任保险等险种。合同签订之后,苏明代表女同事按合同约定向某旅行社支付了旅行费用23760元。旅行社为该次旅行向大地保险投了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约定在旅游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每位游客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之后,旅行社雇请被告钦州某运输公司为苏明及其女同事林兰等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2010年3月6日,苏明及其女同事林兰等在广东省湛江市旅游时,当天中午搭乘的旅游大巴与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当场死亡,其他游客部分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前,钦州某运输公司两次向保险公司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每个座位人身赔偿额分别为100000元和150000元。 死者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旅行社和被告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365374.05元;判令被告某两间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50000元。 法院审理时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以旅游合同关系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依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某旅行社、某运输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旅游服务中虽然发生了与大货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至林兰死亡,但事故是由大货车负全部责任,旅游大巴并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某旅行社、某运输公司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旅行社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该险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的相关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但由于交通事故致林兰的死亡是由大货车负全部责任,旅游大巴无责任,因此某旅行社没有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的行为,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旅游应该是件愉快的事,突发事件我们谁不愿发生的,一旦发生了意外,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受到伤害,旅游者和旅游公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要掌握好旅游伤害诉讼的关键点。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加上目前相关立法有待完善,旅游者在诉讼维权时要掌握一些诉讼关键点。 ●关键点一 谁来起诉 有些旅游行为中,签订旅游合同的人不是最终参加旅游的人,这点在单位组织员工参加旅游活动中表现较为突出,有的旅游合同是团队中的一个人作为代表签订的。有的旅行社会出一份游客名单给导游,有的可能没有名单。这为原告主体身份确定带来困难,谁来起诉成为一个关键点。 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接受报酬,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如游客与合同签订人不同,该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旅游经营者对所有其同意参加旅游的游客,都负有照顾、保护和通知等的附随义务。旅游经营者违反此项义务的,参加旅游的游客有权依据合同,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点二 起诉谁 旅行社一般只是一个打包销售者,并不实际提供服务,在它的下游,是目的地的地接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宾馆提供住宿、饭店提供餐饮、景点经营者提供游览、导游提供陪同、介绍服务。这些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各方都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要求,就有可能互相推诿责任。因此,游客选择以谁为被告是一个关键问题。 旅游合同履行中,会涉及上述多方主体,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非游客直接与住宿、餐饮、交通发生交易,否则均视为地接社提供,而地接社与旅游经营者即组团旅行社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委托人,组团旅行社要对相应后果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游客可以选择只起诉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将组团旅行社或者其他相关各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关键点三 起诉什么 如果诉讼,旅客首先要确定自己是依据法律上规定的何种权利进行的,如果无法找到对应的权利或者受保护的依据,则有可能败诉。例如,游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既可能是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旅行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特别规定如构成欺诈导致侵权造成的。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责任和赔偿范围也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来起诉,所以,游客起诉时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较为重要,既有可能影响到赔偿的范围,也有可能影响到是否胜诉。 旅游合同是现代社会的一类新的合同类型,根据最新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在关于旅游人身伤害事故中,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判决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别,当事人维权时可视具体情况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作出选择。 本案的当事人提出赔偿诉讼除可选择旅游合同服务关系外,还有其他法律关系可选择,比如可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慎重选择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才能合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游出行前的法律防范 旅游者以后在出游之前应注意做好哪些法律防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游客应选择信誉好、诚信度高的旅行社。这些旅行社有稳定的服务资源,且有财力保障,被判赔偿时也容易执行。 其次,游客有必要积累一些急救和预防意外事故的方法。 第三,旅游途中切不可好奇心过重,参加活动应当量力而行。 第四,为了解决事故后的赔偿问题,游客有必要选择一些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购买旅游保险要注意几个细节,一是如实填写投保单,避免填写错误信息而令保险公司在出险后拒赔。二是要看清保险条款,游客在交保费前一定要看完整的保险合同,对免责范围、承保事项及理赔等条款有充分了解。三是应随身携带保险卡或保险票,出现事故后应及时报案。 第五,如事故确已发生,当事人应当保留好票据,包括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检查报告等,以备诉讼维权之用。 (作者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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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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