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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特点和对策
作者:唐闻声 杨凯卫   发布时间:2011-05-05 08:56:04


    目前,审判实践中,民办学校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债务额大,影响面广,已经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特点

    1、数量增多。涉及民办学校的执行案件逐年增多,某基层法院2009年受理 51件,2010年 72件,今年1至3月,已达 23件。有的学校还有近百件等待诉讼、执行。且呈不断上升的势头。

    2、债务额大。最少的债务有100多万,最多的达到3000多万,有的学校维持基本运行都很困难,有的债务已超过学校的自有资产。

    3、影响广泛。涉案的学校都有在校学生,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牵一发动全身,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社会波动。有些学生家长因学校债务影响正常教学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

    4、处置困难。对民办学校的执行要考虑学校的特殊情况,简单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学校关门、学生失学、家长不满、社会动荡。而且学校资产变现、改变教育土地用途、解散学校、分流学生都很困难。

    二、原因分析

    1、投入不足。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特别是学校规模和投资数额都很明确。但不少学校资金投入不足,达不到办学条件,或东拼西凑,或出具虚假证明,加之审批部门审查不严,不少民办学校匆匆上马,埋下隐患。

    2、拖欠学费。目前民办学校为了争夺生源、吸纳新生,一味迎合家长,许诺可以“先上车后补票”,同意少收、缓收学费,但有些学生进了校门,就恶意拖欠、不肯缴费,加剧了学校的资金困难

    3、盲目扩张。一些民办学校开办之处效益很好,学校负责人大举投资、扩张,盲目投资,在省内外设立多处分校、办学点,因调研不够、投入不足、风险评估不足,资金链断裂,导致债台高筑,难以支撑。

    4、违规借贷。有些学校因资金不足、信誉不高,金融机构不愿贷款,只能从社会上拆借数额不等的高利贷救急,有的月息竟高达10%、30%;还有的随意为高利贷借款担保。因利息高、周期短、担保额大,无法还本付息,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导致债务越来越多。

    5、监管不力。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的使用和财物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加之学校普遍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些学校连起码的账册都没有,乱收乱支,甚至有些还拟造虚假债务,试图转移资产,使得一些违规的财务支出、账目安排、经营决策没有及时得到纠正。

    三、对策建议

    1、严格审批。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规定,严格准入门槛,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拒之门外,不允许“带病运行”。

    2、强化监管。民办学校要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重大财务决策和支出要报告学校理事会和董事会批准。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3、规范办学。教育学校树立风险意识、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妥善做好扩招、设立分校,严格控制大额借款、担保等活动,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环境。对那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要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4、审慎执行。对那些正常运转、还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学校,不宜简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可以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保障学校的必要开支后,对学校的收入进行提留,逐步偿还学校债务,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于新增债务,要严格审查。

    5、完善立法。立法完善民办学校的终止程序,对那些采取相应措施仍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组织财物清算、清偿各类债务后,可以依法终止。同时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教育部门一起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做好分流和继续学习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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