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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责任的认定不等于民事责任认定
作者:张璇   发布时间:2011-05-04 10:06:19


    案情简介: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接收了起诉人王先生以消费者保护为由起诉金狮酒店产一案,王先生称其结婚在金狮酒店宴请亲朋好友,因该店菜谱介绍 “牛肝菌炖土鸡”有“抗流感病毒、防止感冒”等诸多功效,其出于对来宾健康的关系,特选择该菜品。但婚宴中,来宾对王先生隆重推荐的“牛肝菌炖土鸡”的功效提出质疑,认为该菜品只是普通食品,不可能有其他功效。婚宴结束后,王先生就此事与金狮酒店就该菜品的“虚假宣传”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王先生向海淀工商局投诉金狮酒店虚假宣传。海淀工商局调查后认定,该酒店菜谱中的内容属于产品成分“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认定该酒店的“虚假宣传”并对其处于罚款。王先生认为,金狮酒店的菜谱使用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故以消费者权益纠纷起诉要求金狮酒店,要求该酒店对其进行双倍赔偿。

    海淀法院立案庭对原告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其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法官释法及提示: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王先生与金狮酒店属于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消费类型,但王先生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不甚合理。

    首先,现有民事案由中,并无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由,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只能通过买卖合同纠纷(购买有形物品)、服务合同纠纷(购买无形服务)或产品责任纠纷实现其权利。本案中,王先生只能选以上一种案由进行诉讼。

    第二,若消费者选择买卖合同纠纷或服务合同纠纷,则其只能依据债权提出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可要求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提出双倍赔偿等要求。

    第三,若消费者选择产品责任纠纷,则其是依据侵权提出其诉请,可要求道歉或双倍赔偿、因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受人身损害而导致的误工费等费用,但消费者首先应证明因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导致其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本案中,对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认定并不能当然地推定为经营者具有赔偿的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若王先生选择产品责任纠纷,则其应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因“牛肝菌炖土鸡”菜品受到了损失,包括因该菜品导致的人身损害;另外,考虑其是否有财产损失,即该菜品虚假宣传其有抗病功效,是否导致王先生的财产利益期待受损。

    综上,虽工商局认定经营者具有“虚假宣传”的行为,但行政责任的认定并不等于民事责任的认定,消费者若提起诉讼,需证明其因所购产品或服务受到损害。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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