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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工资表上签字被讨债 法院判定系职务行为
发布时间:2011-04-29 15:21: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辉)   管理人员在职工工资表上签名,是否就以为要为此工资单承担偿付责任?近日,小喜将以前工程单位的现场工程管理员小如告上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小如的签名是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工资欠条,不具有偿付的义务。

    2009年3月,木工小喜接到同学仇某的电话,被告知合肥有工程可以做,于是组织部分人员来到合肥,承接了合肥市玉兰大道3处箱涵工程的木工活,小如负责施工现场的技术和管理。木工工程于同年5月底结束。工程结束后,小喜将施工人员的劳务费列了工资表,小如在工资表的负责人及主办人一栏对劳务费的数额签字认可。

    工程结束后,小喜觉得小如既然签了字,就应该对此工资负责,于是向小如催要劳务费,小如拒绝给付。小喜只得向法院起诉,关键证据就是一张工资表,上面有小如的签名。

    但是小如否认了这一事实,他称自己只是在他人手下做技术员,自己仅在工程结束的时候,为了核工资表在负责人一栏签字的。小如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是责任主体,并且工程不是自己承包的。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喜承接合肥市玉兰大道3处箱涵的木工工程,是不争的事实,其应得的劳务费经小如签字认可,数额也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劳务费由谁支付?首先,小喜没有证据证明合肥市玉兰大道的箱涵工程系小如承包;其次,小喜承接的木工工程系其同学仇某通知,并非小如通知;再次,小喜提供的唯一直接证据即工资表,仅能证明小喜应得的劳务费数额,不能证明其与小如有债权债务关系,更不具有欠条性质;最后,虽然小如在工资表上签字认可,但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此行为应视为对小喜应得劳务费的审核结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喜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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