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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瓶颈”问题
作者:路世荣 发布时间:2011-04-28 13:49:42
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基于这种情况,剖析执行难的原因,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执行工作“瓶颈”问题的表现形式 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提升执行效率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尚未达到新形势下执行工作承载量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当前,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影响了民事执行工作有序展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大因素”: (一)内在因素 一是业务知识匮乏,执行观念陈旧。个别 法官干警缺乏正确的学习态度,放松学习,对政策法规、业务工作以及一些新知识、新理念,满足于一知半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在各种矛盾和新的要求面前,显得无能为力,个别人员在执行岗位上工作多年,产生厌倦情绪。有的法官干警办事凭经验,观念老一套,感受不到竞争压力,对当事人的案件和群众的疾苦置若罔闻,只着眼于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不顾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工作中我行我素。 二是工作热情不够,执行意识淡化。个别执行法官干警缺乏对执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不深入、不扎实,没有把精力真正用到实际执行工作上, 不注意听取当事人诉求,释法答疑工作不到位,甚至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充耳不闻,只求“过得去”,不求“过的硬”,影响了执行效果。在落实日常管理制度中自由散漫,从明察暗访的情况看,有的玩电脑游戏,有的上网聊天,上班常迟到,下班喜早退,外出不汇报,遇事不请假,个别执行领导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不知道科学筹划,不懂得统筹协调,不注重发挥下属的工作积极性,章法混乱,头绪不清。 三是内部管理不力,执行程序混乱。从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看,一些法院重视对积案的清理而忽视预防,导致前清后积,工作被动;在法院执行机构内部,执行员的权利过于集中,执行行为随意性较大而又缺乏有效地监督制约,导致了少数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久拖不执的情况,不仅影响了执行效率,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丧失执行时机,形成积案;还有一些法院对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在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未能做到及时恢复执行,造成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法院内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统筹协调还不够,审判没有照应到执行,应当依法在立案、审判阶段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没有实施到位,导致执行时陷入被动。 (二)外在因素 一是“老赖”设法规避,执行难度增大。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仍然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疾”。其主要表现有:①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就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作出缺席判决;②有的当事人在审理阶段还出庭应诉的,但法院判决后,看到判决结果对其不利,为规避履行义务而背井离乡;③在执行机构发出执行通知之后,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而东躲西藏,致法院无法查明下落;④有的被执行人在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后,感觉到后续执行压力太大而隐匿行踪;⑤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一年回来次数有限,但等到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线索,法院赶到时又往往找不见人,此情形在山区基层法院表现得尤为突出;⑥被执行人是“皮包公司”,虽有工商登记,但注册地址、办公场所都是假的,有的多年未参加工商年检,其企业资格并未灭失,也未破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二是信贷程序不良,执行效果不佳。其主要表现有:①近年来,农村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信用社向群众大量发放小额贷款,由此形成的债务案件,在执行中困难较大。信用社按政策给每户放贷,遇到自然灾害歉收,群众便无力清偿,信用社只得向法院起诉,判决后申请法院执行时,个别群众不但不履行还款义务,反而提出让政府清偿的无理,法院一采取强制措施,群众就围堵政府;②农村村组在进行辖区公益事业建设中,大部分都是以村、组干部个人名义向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随后有的村组又相继进行合并调整,新组成的村组不认前村组的债务,而且村组长本身也频繁更换,执行时新任村组长辩称钱不是自己所借,找到签订合同的村组长,其又辩称贷款是用于集体事业,本人不应还钱,如果强制执行,整个村组都与法院对抗。 三是机构设置缺陷,执行成本过大。现行执行程序中有关结案方式的法律规定滞后,与执行工作实际严重脱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了执行结案方式有四种: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②裁定终结执行;③裁定不予执行;④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四种结案方式中,后两种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执行案件适用终结执行的情形,法律又做了严格界定,也不能普遍适用。真正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结案方式实际上只有全部执行完毕这一种。而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最终决定案件能否全部执行完毕的客观决定因素是被执行人是否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只是推进因素。从执行实际看,真正能做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到位的案件只占全部执行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大量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这些案件按照前面法律规定中的标准,显然不符合结案条件而不能结案。这种单一的完全忽视被执行人偿债能力的结案程序设计,导致了执行程序中不能执结案件的大量产生。执行程序中有关中止执行案件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未执结案件在人民法院长期中止,形成积案。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在执行期限届满时,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设计了中止执行的法律制度,其方法本意是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的某一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暂时停下来,等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这一规定的缺陷是被执行人何时才能具备履行能力,中止的期限到底该给多长,而且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期限内或永远都不可能具备履行能力时,这批中止执行案件又该怎么办?法律规定缺失。这一制度上的缺失,导致了人民法院将大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裁定终结后,再无法恢复执行,也不能退出程序,形成执行积案。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中有关执行案件的统计标准、方法不甚合理,导致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中止执行案件就是执行积案,这部分案件执行不到位就是“执行难”。小标案件往往因评估、拍卖等相关规定的制约运行不畅,导致案件在时间、成本上的增加,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不满,用特殊方法处理的案件更为突出。 四是经费比较紧缺,执行救助困难。执行救助资金的落实,单纯依赖财政拨付,就一些地方的情况而言,难以足额且“常态化”,能否通过接受企业、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形式来确保该资金的常态化运行,完成人文关怀、和谐执行这一工作还有待于探索。 五是悬赏机制不畅,执行矛盾突出。悬赏执行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项促进措施,很实用、很管用,容易调动案件线索提供者和协助单位的积极性,但往往又因申请人误解而难以实现,甚至会被误解为“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如何加以规范和统一,增加解决“执行难”的方法很有必要,也值得研究。 二、执行工作“瓶颈”问题的危害后果 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大局,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大量已决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债权人因债权得不到实现而生活贫困,甚至因得不到赔偿,而导致企业破产、关闭。有的申请人对法院不能有效的执行而上访,更有甚者,为了讨回应属于自己的财产,不顾法律后果,以身试法,构成犯罪,使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部分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决等拒不履行,使少数想规避债务人的阴谋得以实现,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少数申请人把对法律的不信任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权力机关而言,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 三、执行工作“瓶颈”问题的解决对策 如何提升执行效率,突破制约“瓶颈”,笔者认为要在强化“八性”上下功夫: 一、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强化执行工作的坚定性。要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为主线,以政府工作报告、“十二五规划纲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精神为纲领,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专题教育为主题,教育引导执行法官干警切实解决好群众立场、群众路线、群众感情、做群众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要充分借鉴“清积”和“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积极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执行工作,自觉接受党委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有力整合党政部门、金融机构等成员单位力量,形成推进执行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要以“创建”活动为目标,强化执行工作的实效性。要以创建全国“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以开展“执行威慑措施落实年”活动为契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目标要求,采取突击执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运用多种执行措施,用足用活法律手段,加大对各类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要以夯实基础为抓手,强化执行工作的自觉性。坚持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的标准,教育引导执行法官干警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开展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使执行法官干警找得着榜样、看得见风险、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以铁的决心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执行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岗位练兵、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使执行法官干警牢固树立亲民爱民意识,提高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四、要以“三项制度”为主线,强化执行工作的规范性。以贯彻落实“三项制度”为抓手,以提高案件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为目标,按照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权运行的原则,严格案件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确保执行案件的质量。认真开展“千件司法建议”活动,对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千名办案标兵”评选活动,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加强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和执行和解,实现执行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要以法院改革为契机,强化执行工作的创新性。要高效执行,就充分发挥法官干警的聪明才智,不断用新的思路指导执行工作,用新的办法解决存在问题。当前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思想观念不能与时俱进,必将直接影响执行效率的提升。要在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求突破,充分运用执行联络员居住在基层,生活在当事人中间,人缘广、地形熟、信息灵的优势,依靠他们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等信息,协调帮助解决法院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积极调动被执行人的所有力量,动员其亲朋好友,让被执行人采取借、贷、劳务偿债或资产抵偿等方式履行义务,也可根据案件类型、标的大小、难易程度统筹安排,通过执行会战,联合执行等方式,集中力量执行大案、要案、难案,为解决“执行难”打开执行缺口。 六、要以分权制衡为重点,强化执行工作的灵活性。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确定不同部门组织行使,分权制衡。 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干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化被动为主动,重拳出击,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以及股票等有价证券,及时进行查封。 七、要以“民生工程”为己任,强化执行工作的稳定性。要教育法官干警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好执行工作,坚持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要以依法维护群众利益为己任,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健全群众权益维护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引导执行法官干警善于做“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心连心”的工作,找准人民法院为群众服务的结合点、切入点,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 八、要以涉执信访为重心,强化执行工作的针对性。要不断完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规范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确保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及时、高效办结。坚持重大、重复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不断提升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信度。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争取更多救助资金,并使资金管理常态化。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等行为引发申诉信访,或者对申诉信访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总之,只有认真解决制约法院执行工作的“瓶颈”问题,破解执行改革中遇到的各种矛盾,才能真正在政治思想方面、工作作风方面、清正廉洁方面,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与时俱进。 (作者单位: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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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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