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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思危 纵深推进司法廉洁建设
作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启福   发布时间:2011-04-26 15:53:47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地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在当前司法廉洁建设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繁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有坚定不移地加强司法廉洁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全心全意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廉洁教育的新途径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必须探索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宣传的新途径,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在当前司法领域腐败案件高发的形势下,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必须站在新的高度,以新的思路,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司法廉洁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纵深推进司法廉洁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坚持示范教育。常言道,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的力量之所以无穷,是因为榜样具有强大的示范教育作用。在司法廉洁教育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司法廉洁典型人物的示范导向、激励带动、凝聚感召和鼓舞斗志的作用,有针对性地进行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司法廉洁修养等方面的示范教育,引导全体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业绩观,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根基,自觉模范地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二)强化警示教育。欲达“在是非面前有辨别能力,在诱惑面前有自控能力,在警示面前有悔过能力”之目的,必须强化警示教育。在司法廉洁教育过程中,要注重警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通过定期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忏悔报告、通报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例和编写《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等方式,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警示全体干警认识到教训就在身边、诱惑就在眼前、失足就在脚下,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和防微杜渐的自觉性。要注重警示教育的经常性,将普遍教育与个别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通过在办公区域悬挂廉政警句宣传牌、开设“廉政之窗”局域网、设立“廉政书架”、传唱廉政歌曲等方式,积极营造司法廉洁氛围,使警钟无时不鸣,自警自省贯穿始终。

    (三)注重岗位教育。古人云:在位奉廉,应当;退位守节,尤重。加强岗位教育,对预防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廉洁教育过程中,要以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四个一律”等规定为落脚点,积极教育干警明确岗位职责,认清权力风险,强化廉洁意识,提高抵御风险能力。要以搞好掌握审判权、执行权等岗位的廉洁教育为重点,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从小处入手,因岗施教,积极探索建立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最大限度地挤压腐败产生的“空间”。要以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衡机制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不断增强约束力和威慑力,切实强化岗位职权运行中的制衡力。

    (四)突出启发教育。实践证明,坐而论道的形式化教育非但不能起到应有作用,反而还会产生令人反感的负面效应。因此,在司法廉洁教育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启发教育明辨是非的作用,才能真正收到应有的教育效果。要克服表面化、简单化、概念化以及照搬照套、生硬灌输、盲目说教等教育方法,通过讨论辨析、寓教于乐等方式,坚持问题大家摆,是非大家辨,道理大家讲,答案大家找,着力突出教育的互动性和感召力,调动干警参与司法廉洁教育的热情,形成“思想共鸣,心灵互动”的良性循环,从而让干警在明辨是非中形成共识,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司法廉洁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司法廉洁,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历来为人民群众所关注。古人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故公生明,廉生威”。司法廉洁是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最为关注的焦点,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廉洁就是生命线。为确保司法廉洁,近年来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五个严禁”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并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制度,其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客观公正地讲,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认真履行职责,排除各种干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出了突出贡献,这是主流,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干警违纪违法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办案不公、作风不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必须着眼于司法公正,治标与治本并重,努力构建起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制度建设。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作乱,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无法做事。科学严密的制度是防治腐败的最好“防火墙”。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各方面制度不完善,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腐败“易发多发”的原因之一。纵观近年来司法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无不与此相关。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整、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是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要以惩治和预防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突出抓好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同时,要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制度行得通、用得好,努力实现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分子的可钻之缝。

    (二)加强监督制约。用权当如履薄冰,不慎乃殃。监督制约是预防腐败的“铜墙铁壁”。“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权力运行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必然导致司法腐败,这已从近年来司法领域的许多腐败案例中得到了明证。实践证明,只有权力运行真正实现了民主化、阳光化、透明化,权力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使人时刻感觉到“紧箍咒”的存在,自觉防微杜渐,腐败也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公平正义的使者,手握审判执行权,事关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绝不能对其权力的运行缺乏监督力度,甚至流于形式,必须时时刻刻又毫不松懈地盯住、盯牢、盯死其权力的运行,防止出现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才能让腐败行为失去可乘之机。

    (三)严厉惩治腐败。权本民赋,弄权谋私法难容。严厉惩治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古人云:乱世须用重典,贪腐更应重刑。面对现阶段司法领域反腐败任务繁重的严峻形势,查办腐败案件的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决不能手软。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震慑有效,才能预防有效。只有对腐败案件查深、查细,才能为制度建设、预防腐败提供根据。

    三、与时俱进,以科学方法推进司法廉洁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司法领域的腐败呈现出数量增多、手段更为隐蔽、查处难度增大等趋势,司法廉洁建设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任务更为繁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因此,在如何反腐败的问题上,不能“就腐败讲反腐败”,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方法的科学性,才能纵深推进司法廉洁建设。

    (一)更加注重继承和发展司法廉洁建设的丰富实践经验。廉洁乃从政之基,腐败乃从政之忌。在长期的反腐倡廉实践中,司法领域反腐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最高法院出台的“五个严禁”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及廉政监察员制度,都是在总结近年来司法廉洁建设的教训而得出的有效经验,对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坚持扬长避短、推陈出新,不断完善和发展反腐倡廉的先进经验,充分运用于当前司法廉洁建设实践。

    (二)更加注重探索司法廉洁建设的新方法。要针对新形势下司法廉洁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探索推进司法廉洁建设的新方法。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学方法,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紧密衔接、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运用现代心理学方法,在廉洁教育工作中,循循善诱、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解疑释惑、启发思想、触动心灵,使廉洁教育形象化、具体化、生动化;要注重贴近个体,坚持因人施教、因事施教、因时施教,使廉洁教育常态化和长效化;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反司法腐败斗争实际和法院工作人员思想实际进行司法廉洁教育,准确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真实想法,及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辨别是非,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做到“慎权慎欲慎独慎微”和“自警自省自重自爱”。

    (三)更加注重拓宽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不断拓宽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渠道,是更好促进司法廉洁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抉择。要积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固定联系制度,通过约见代表和委员、接受询问、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措施,拓宽联系渠道,丰富联系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与评议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更加理解和支持;要对外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任命廉政监督员,选聘司法监督员,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定期发放家庭助廉信,将内部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法纪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起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立体网络,确保司法廉洁。

    (四)更加注重提高司法廉洁建设的科技含量。科技“防腐”是“阳光司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增强司法廉洁建设的科技含量,才能使司法腐败“无处可遁”。要通过办好司法廉洁网站、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注重分析网络舆情等手段,提高司法廉洁建设的实效性;要善于借助和运用现代科技的新成果,积极探索将现代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技术、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等运用于权力监督的各个环节,提高司法廉洁建设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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