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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存款被法院依法扣划
发布时间:2011-04-26 14:52: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陈福南故意转移财产。4月25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其在广西田阳农村合作银行坤平支行的存款6438元。

    陈明与陈福南系田阳县玉凤镇坤平村实力屯的村民。2009年7月3日,双方为琐事争吵,引发互相追打,致使陈明受伤住院治疗。2010年6月,陈明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田阳法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2010)阳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福南赔偿陈明经济损失6353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今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陈明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福南以法院判决显失公平为由拒绝履行。但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却筹备款项建造新房。

    法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福南在广西田阳农村合作银行坤平支行有存款。4月25日,田阳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福南在广西田阳农村合作银行坤平支行的存款6438元,使该案件最终执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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