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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法院执结一起历时七年“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1-04-26 11:30: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冲 余祥鹏)   一起逾七年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后拒不履行,成为难啃的“骨头案”。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迎难而上,通过不懈努力使被执行人最终履行和解协议,案件得以执结。

    2005年,申请人祝某松等人与被执行人谢某新、谢某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书生效,除了执行保险赔偿款48000元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的执行款20000多元无法执行。

    2010年12月,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正在兴建房屋一幢,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是本案恢复执行。该院到被执行人处搜查出现金45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履行15000元,尚欠本息15000元分二期履行。可到期后,被执行人谢某新拒不履行,致使申请人到人大、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告状。

    岑溪法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谢某新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该决定作出后,继续对另一被执行人谢某昌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作释法析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明确指出如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要对其实行强制拘留。谢某新终于同意一次性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也同意此方案。至此,长达七年多的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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