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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规避执行 证据锁定现出原形
发布时间:2011-04-26 09:47: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淑军)
4月25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依法将一笔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公款冻结,促使案件得以及时执结。
2009年3月,桃源县某村委会为解决村办企业的流动资金问题,向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还款期限到后,村委会无力还款,银行诉至法院。判决很快下达,但村委会没有现金可以偿还债务,村办企业也基本上处于歇业状态。执行法官只好通过县信用联社,请该村委会所在的乡镇信用社主任担当执行信息联络员,及时报告村委会的财产动态。 今年3月22日,信用社电告,村委会正在酝酿将所辖预制板厂重新发包,执行法官请信用社密切注意进展。4月8日,信用社再次电告,预制板厂已成功发包5年,夺标人将在10日内把承包款30万元交到村委会。4月19日,执行法官得到消息,30万元已到村委会,村委会安排出纳以个人名义存到了邮政银行。 虽然消息确切,但法官也犯难,因为不能简单地划拨出纳个人名义下的存款。为此,执行局召开“诸葛亮会”,决定兵分三路,一路找夺标人调查,印证30万元交付的时间和村委会收款后的资金流向等情况;另一路奔赴村委会出纳家调查,经过法律政策宣传,出纳最终认可邮政银行个人名义下的30万元存款是村委会的公款;还有一路在邮政银行柜台等待,随时准备接到调查人员电话后办理冻结手续。法律利剑出鞘,不容再行规避。收到冻结文书的村委会负责人主动找到法院,与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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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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