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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执行方法之我见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4-22 14:57:38


    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和谐执行的重要手段。  和解的成功与失败,与和解方法的正确与否有着直接关系,而和解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

    一、沟通思想的和解方法

    1、背靠背式沟通法 。对那些爱面子,固执、认死理,情绪化又特别严重的当事人,既要改变其错误认识,又要维护其自尊心,避免当事人双方在认识不统一时发生面对面地争论,应单独与当事人征求意见,宣传法律思想,在双方当事人和解意向基本一致时,再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面对面式沟通法 。面对面地沟通也即为公开沟通,是指对那些明事理,个人修养比较高,心胸较豁达的当事人,执行人员可通知执行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采用公开和解执行的方法,在分析清楚案件实际执行状况和成破利害关系的前提下,使执行双方当事人最后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3、反复交谈式沟通法 。就执行案件本身来讲,针对纠纷争执激烈、矛盾比较大、执行双方当事人很难向对方让步的,执行人员可反复多次对执行双方当事人施加心理影响,通过迂回调解循循诱导,加深当事人对政策、法律、道德感的心理印象,强化自修心理意识,消除纠纷心理的刺激因素,逐步调节当事人情绪上的心理平衡,使当事人化解怨气,使案件和解执行。

    二、均衡利益的和解方法

    众所周知,执行不仅涉及申请人的利益,也涉及被执行方利益。因而,从司法为民的角度看,我们既要考虑申请人的利益,也要考虑被执行方的利益。全盘考虑涉案当事人的利益,往往能达到“鱼和熊掌兼得”的良好效果。但是,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需要,必然与对方处于利害冲突的对抗状态中。执行人员必须善于发现和找准这个对抗中的临界点。执行实务中,常见的两种和解类型为:

    1、冲突型和解 。双方或多方在利益上发生冲突,而执行标的有限,一方获利,他方必然失利,在这种对抗中,执行人员就要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切入点,进行和解。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要求执行人员应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尽可能的办法,通过和解使矛盾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解决。如此,执行人员必须要知道谈判双方的“底线”,即当事人愿意放弃多少或者作出让步及自愿接受不利条件的最高限度。从中找出执行双方的最佳和解点,把握准当事人执行和解的最大差和最小差的伸缩性,使双方都可以在满意的和解点上左右移动,以至最后趋于稳定,和解执行。

    2、互惠型和解 。互惠型和解旨在挖掘双方当事人潜在的、相辅相成的利益和需要,在执行双方满意程度彼此相当的基础上,通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对期待实现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执行事项作出合理调整和让步,避免在某一个小环节上“火拼到底”,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挖掘相辅相成的利益和需要,增加谈判的筹码,已被广泛应用于和解过程中。尽管纠纷、争议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但从长远的大局出发,双方又存在“合作”与“互惠”的一面。挖掘彼此潜在的、相辅相成的利益和需要的价值在于互惠互利、和谐稳定。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在和解中不能自动作出“让步”或放弃某些非原则的纷争,就可能影响或损害自身将来的长远利益;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源于胜诉而咄咄逼人、蛮横无礼,也会使自身潜在的利益和需要蒙受损失。

    三、借助外因的和解方法

    1、借助“权威人”和解 。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的话可信度高,当事人容易认同。因此,为了做好执行案件和解工作,执行人员一方面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以提高自身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同时,还可适时邀请当地德高望重之人帮助做和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权威人士”的威望,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其心目中早已形成信服和尊重的心理反应。这种情感,具有调节人的行为机能,使当事人能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于敬重者的思想信息,直接或间接、自觉或不自觉地确信劝说者所阐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观点的正确性,由衷地接受其建议。因此,在和解中,以其声誉和名望发挥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制约效应,更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

    2、借助“说情人”和解 。人们在交往中对“自己人”所传递的信息,容易产生认同感。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意愿,往往会通过各种关系,托熟人找执行法官说情。遇有这种情况,执行人员一方面要多做说情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工作,在说情人的工作做通的前提下,再反过来利用说情人帮助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从而,利用双方对“自己人”的认同效应,使案件得以和解执行。

    综上,和解执行案件,不仅仅要注意方法,更重要的是执行人员要将自身的情感融入其中。执行人员只有具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使这些方式方法的运用自然而不做作,才能发挥对执行双方当事人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作用。相反如果执行人员缺乏服务大局意识和关注民生之心,不因案而宜,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制定和解执行预案,不仅起不到对当事人施加积极心理影响的作用,还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影响执行法官的声誉,更无法达到和解执行案件的目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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