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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居房非商品房 预售无效应退款
发布时间:2011-04-21 16:25: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开展起来,漂亮的康居示范村使得农村的景象焕然一新。但也出现了一些康居房屋买卖纠纷,如康居房是否可以预售呢?2011年4月20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康居房屋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江苏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苗祥伟购房款40000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江苏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标取得泗洪县某乡康居示范村建设承建权,并对外预售。2009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购买被告承建的徐宁路从南向北第一排第一幢房屋,同时原告预交购房款40000元,11月24日补换票据。后被告在开工前,乡政府担心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将住宅部分(含原告预定的房屋)收回由乡政府自建,致使原、被告的约定不能履行。被告同意退还原告的购房款,但对于是否应当赔偿,双方发生纠纷。本案经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以收购房款的形式,将其欲承建的房屋预售给原告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因康居示范村不属于开发的商品房,不能在未建成前预售,故该协议无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并承担利息,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赔偿损失40000元的请求,因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无效,且出售的房屋不属于开发的商品房,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不予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公司、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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