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涉黑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重庆女“黑老大”一手下协助组织卖淫获刑9年
作者:赵甫   发布时间:2011-04-18 09:46:05


    4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庞见明涉黑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庞见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9年期间,王紫绮、王婉宁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龚吕洪、王廷华并纠集被告人庞见明及陶铭古等二十余人,在重庆市渝中区以开设美容院、宾馆、茶楼为幌子,大肆组织、强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等人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行为,获取上亿元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王紫绮等人通过实施犯罪手段,强迫数百名妇女卖淫,造成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以及在卖淫场所内持枪械斗,致3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994年至2009年8月,王紫绮、龚吕洪、王廷华及王婉宁等人先后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家巷、五四路等地开设了“月馨美容院”、“魁星楼茶楼”、“时尚茶楼”、“亮点宾馆”(后更名为:明辉酒店)等9个卖淫场所。王紫绮等人为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先后伙同被告人庞见明及陶铭古、钟光玉等人,以上述美容院、宾馆、茶楼为平台,采取欺骗、引诱等手段,从本市渝中区朝天门、储奇门等劳务市场将务工妇女骗至上述卖淫场所,采取扣留被害妇女身份证、专人看守被害妇女、禁止其与外界及家人取得联系等方式限制被害妇女人身自由;采取以败坏被害妇女名誉、伤害被害妇女家人等相威胁的方式对被害妇女进行精神控制;以扣押被害妇女卖淫收入等方式对被害妇女进行经济控制。采取威胁、关押、殴打等方式强迫被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对被害妇女每天或每周卖淫的次数进行量化,定期对被害妇女进行性技巧培训;对被嫖客投诉或违反“规定”的被害妇女进行罚款或体罚,组织、强迫数百名妇女卖淫。王紫绮等人为了保障其卖淫场所的安全,还在场所内安装了专门的报警装置,制定了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对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害妇女进行逃避公安机关查禁的应急训练。在王紫绮、王婉宁等人组织、指挥、安排下,对被告人庞见明等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其中,庞见明从1998年至2008年10月,在上述卖淫场所负责在吧台发放门牌号、接待嫖客、放哨、到劳务市场诱骗被害妇女到场所卖淫以及外出收取嫖资等。

    据此,五中法院根据被告人庞见明在该组织及其在协助组织卖淫中的地位、作用作出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庞见明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