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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赵文涛黑团伙涉六罪 首犯获刑12年
作者:汪次安   发布时间:2011-04-15 13:46:04


    4月13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宗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裁定维持武江区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2004年9月2日午15时许,被告人聂晓枫、赵文涛以李某龙尚欠其赌债2.4万元为由,指使他人在韶关市浈江区建国路强行将李某龙带到乳源县桂头镇一村庄内拘禁,至9月4日上午,李某龙的女友被迫同意用其在风度广场的租铺为李某龙所欠赌债担保后才将李某龙释放。

  2009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林平指使蔡伟华等人在“濠景会”楼下将与其有矛盾的于某强行带到武江区“蓝苑宾馆”的一间房内后,又将陈某有等人诱骗出来。林平即指使蔡伟华等人将对陈某有带到该宾馆另一间房内,对陈某有进行殴打,并用盐水淋伤口等方式对陈某有进行侮辱虐待,直至15日16时许,才将于某、陈某有等人释放。

  2007年9月30日20时许,聂晓枫、来林平等人在武江区“金泽园”小区的棋牌室以庄某、黄某打牌“出千”为由,对庄某进行殴打和恐吓,庄、黄被迫交给聂晓枫、林平等人1.2万元后才得以离开。同年10月1日下午,聂晓枫、赵文涛又以庄某带人到其家中闹事为由勒索庄10万元,并要求黄某对这10万元进行担保。接着又将庄某、黄某带到“黄岗山庄”,迫使庄某答应先交2万元。并将庄某押到十里亭银行柜员机处,提取1万元现金和转帐6000元。之后,聂晓枫、赵文涛又多次打电话威胁黄某,向其索要由其担保的8万元。

  被告人蔡伟华的手下洪某斌等人与他人打架,双方经派出所调解,对方家长赔偿了5000元。蔡伟华仍不忿,2009年9月7日,指使罗某等人绑架了韶关市第十中学学生任某财到武江区群立街附近的某大排档,索要人民币8000元。

  2009年9月7日,蔡伟华与其手下罗某因绑架任某财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蔡伟华向罗某追收2万元保释金,因罗某无钱,蔡伟华便指使手下向罗某的父亲追要,遭罗父的拒绝后,蔡伟华又指使他人多次到武江区惠民北路罗家开的“炜炜食家”,往店铺卷闸门或正在营业中的店内泼撒红油漆。

  2009年5月,聂晓枫和赵文涛以帮忙“摆平”郭某坚、陈某姬夫妇与当地村民的纠纷为由,向郭、陈夫妇索要阳山市场30%的股份。被拒绝后,二人又向郭、陈夫妇索要每月1万元“保护费”。为了阳山市场顺利经营,郭、陈夫妇在当年的8月和9月被迫向聂晓枫、赵文涛交了两个月的“保护费”。10月28日23时许,以郭、陈夫妇没有按时交10月份的“保护费”,将郭带到“0751”酒吧。再次向郭子坚索要“保护费”和市场股份。次日11时许,陈得知丈夫被聂晓枫、赵文涛等人控制后,拨打110报警,郭才得以脱身。此后至12月间,对阳山市场管理人员赖某、刘某等人实施殴打和恐吓,致使市场无法正常运作。

  2004年,被告人聂晓枫、赵文涛开始在武江区华泰花园3栋410房自己的住处开设赌场,通过“抽水”和向赌客放高利贷牟利。2009年9月至12月10日,聂晓枫、赵文涛还与他人合伙,先后在武江区西河镇朝阳村委上饶(窑)村一民居的二楼和武江区西联镇前进村委邹屋村原村委饭堂内开设赌场,通过“抽水”和向赌客放高利贷牟利。在开设赌场期间,每天约有30多人到赌场内进行赌博。

    2004年5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聂晓枫、赵文涛、林平、陈剑超、陈绍彪、蔡伟华、林忠等人为非法敛财、追索赌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强行占股,在韶关市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与了多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绑架、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0年12月23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赵文涛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林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聂晓枫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蔡伟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陈剑超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陈绍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林忠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作案工具及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文涛、林平、聂晓枫、蔡伟华、林忠不服,分别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月13日,韶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文涛、林平、聂晓枫、蔡伟华、林忠提出的上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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