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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已冻结财产 张家界花园酒店被罚
发布时间:2011-04-14 15:15: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妍)   被执行人张家界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擅自将已被法院冻结的财产作价入股其他公司,故意规避法院执行,被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25万元罚款。

    2009年5月21日,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09)张中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张家界中院强制执行张家界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3万元及相关利息。

    张家界中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家界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该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09年9月3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家界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永定大道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告知其相关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但被执行人张家界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擅自于2009年11月8日将其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价入股到其他公司。此行为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公告,也未经法院允许,系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张家界中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家界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相关公司享有的股权,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迫于上述压力,被执行人张家界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主持调解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0年12月27日前自觉将执行款和罚款履行完毕,使本案顺利执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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