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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法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1-04-13 16:29: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始终把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刑事审判工作的首位,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作出了积极努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8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702件1090人,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1件109人,占总数的10.11%,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的共计34件57人,占未成年犯罪的52.29%。没有发生一起重新犯罪案件,实现了对失足未成年人惩罚、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该院党组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专门成立了少年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富有审判工作经验、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审判员组成,并从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社会团体中筛选出富有爱心、责任心的人员特聘为人民陪审员充实到领导小组成员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实行专门审判,指定专人担任审判长,成立了相对固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使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专人审理,确保案件能够有条不紊地审判。 对每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院庭审前坚持做到“三见面”和“三个了解”,即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了解基本案情及其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其家庭生活环境和状况及成长经历;与未成年被告人原所在学校或单位有关人员见面,了解其学习、生活、爱好等情况,真正做到庭审有的放矢,确保庭审质量。 该院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把了解到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兴趣爱好、学习、品行和家庭环境等情况作为法官庭审教育和案件裁判的参考,普遍推行“圆桌审判”模式,让具有妇联、共青团等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教育的氛围。此外,该院大胆创造出“五必须”“五不”等工作方法。“五必须”即审理案件必须做到庭前释明、指定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帮教、庭审气氛宽松、裁判文书人性化;“五不”即不公开审理、不拍照摄影、不公开姓名报道、被告人庭审中不戴械具、法警不值庭。在刑罚的使用上坚持可判可不判的,以不判为主;可轻可重的,以轻为主;可缓可不缓的,以缓为主。始终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融入法律文书的制作当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补充样式制作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在事实部分,概括地增写了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起因;在说理部分,增写了法院量刑时所考虑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内容,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伏法,改过自新。 为巩固审判效果,该院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后工作做到学校、家庭、单位,致力于建立完善系统化的未成年人帮教预防体系。积极协调江州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社区办等部门建立少年犯帮教基地。与司法、妇联等部门合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帮教档案。指派担任“法制副校长”的庭长或法官深入各中小学上法制专题课,通过以案说法、以例释法等形式进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明辨是非、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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