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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 能要回支付的定金吗
作者:潘家旻   发布时间:2011-04-13 15:45:29


    问:2010年10月,我欲购买一间门面房,为表示诚意,便向房东交付5000元定金,同时让房东出具了收条。当初约定好,一个星期内商定转让事宜。但事后就价款支付无法协商一致,转让未成。现在我要求房东退还之前的定金,其拒不返还,还说当初就说明过了,定金不可能退还。请问,我有权利要回那笔定金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房东作为收受方,收到你支付的“转让定金”5000元后,但未明确约定该款为定金,故该款不能认定为定金,而是预付部分转让款。双方就协商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无继续协商并履行的可能,故你作为给付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房东返还该笔钱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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