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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无偿代驾负事故全部责任 车主与驾驶员应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傅南 田丽丽 发布时间:2011-04-11 11:18:49
【案情】
被告向某与被告龙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12月7日,被告向某应车主被告龙某的请求,无偿帮被告龙某代为驾驶车辆。当车辆行至沪昆高速公路1122KM+40M处时,与登记车主为江西省某公司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12月17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醴潭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向某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江西省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故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某接受车主的指定,其代驾行为应认定为承揽法律关系,且被告向某具有准驾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车主龙斌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失,故不应对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向某与被告车主龙某应属无偿帮工关系,被告向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认定为由重大过失,故车主被告龙某与被告向某应当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思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偿帮工是指帮工人不向被帮工人索取任何报酬,其行为具有实质上的无偿性,并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同时,被帮工人应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在本案中,被告向某接受车主被告龙某的请求,为其免费代为驾驶车辆,符合无偿帮工人的特征,故被告向某与被告龙某应构成无偿帮工关系。 对于被告向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认定来判断当事人的过失程度较为直观,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强。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则说明其过错程度最严重,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其行为不具有重大过失,否则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说明其过错程度较为严重,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其行为不具备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可认定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说明行为人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相当,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有重大过失,否则应当认定双方均为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说明其在事故中过错程度较小,可认定为一般过失。 因此,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被告向某和被告龙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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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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