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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案件新类型调查及相关建议
作者:陈昶屹 唐铸 吴晶晶   发布时间:2011-04-08 09:42:07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过对近三年受理的消费者权益案件的调研发现,此类案件虽然在数量上未有大幅波动,所占海淀法院同期民事案件的比重连续三年来也都保持在12%左右,但案件类型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型案件反映出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消费模式的多元化,以及消费模式多元化背景下商行为规范化与法律规制间的磨合与调整。

    经对审理案件的梳理,近三年来有三类消费纠纷呈现上涨趋势:

    一是新型模式消费、概念式消费。如因网购、团购等新兴消费形式,以及信用卡、支付宝、网银等支付方式引发的纠纷;因分时度假、候鸟养生引发的纠纷等。此类纠纷一方面因其是新兴事物,消费者对其的认知与信息获取度较低,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远程隐藏真实服务供给情况等优势,导致消费摩擦产生。

    二是预付费消费。如办理健身年卡、美容洗发卡等,因其方便且可以享受较之单次消费更优惠的折扣等特点而为人们所接受与青睐。但因消费服务周期较长,且大多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商家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等情形屡见不鲜,更有经营不善者关门谢客,再寻无门。

    三是“擦边球”消费。部分商家偷换产品概念、类型、功效,模糊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以获取高额利润。如,将本属于营养食品的商品以保健品名义销售,或在保健品中添加药用成分后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将商改住房以普通民宅进行宣传销售,对房屋产权期限、水电费价格等隐瞒实情;股票财富软件提供商违背金融风险原则承诺保本稳赚等。

    对如何更有效的减少与避免此类纠纷的建议:

    一是消费者应避免盲目消费、跟风消费。网购、团购、候鸟养生、财富软件等新兴消费以便捷性、新颖性、极大获利性等吸引消费者,但对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此类消费本身潜在的风险等消费者却认知不足,导致消费实际受益与预期产生较大差距,所以加强对消费产品相关情况的了解是必要且重要的。

    二是法院以案说法加强消费提示。新类型消费纠纷产生后,商家与消费者对各自权义的边界尚有一个认识与确定的过程,法院可将审理的新类型案件裁判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通过司法审判职能的延伸,指引商家规范自己的商行为、指引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消费新陷阱,同时引导形成正向的商业运行与大众消费价值观。

    三是加快制定新类型消费相关监管规范。目前来看虽然新类型消费纠纷所占案件绝对数量较少,但相关的消费投诉却较多。分析认为,消费者投诉后未选择诉讼很大程度是在对消费金额与诉讼成本综合考量后的被动放弃,而消费纠纷本身并未完满解决。要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就应及时加强相关行业规范或行政监管,从而真正减少、预防此类消费纠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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