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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和是法官切脉百姓的理性和技巧
作者:何正功 发布时间:2011-04-06 15:48:45
有句法谚道:司法不仅仅是分担利益,更要分解压力,封授正义。
亲切的态度,亲近的主动,亲临的心理必然使人与人之间走向陌生的反面,达到畅所欲言,直抒胸臆,沟通障碍,消化误解,从而互为悦纳,或欣赏,或认可,或支持,甚至崇拜和追求。这种自然常态之下的人际交往,看似微不足道,但恰好是家庭安宁,邻居互助,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它表达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应有理念,诠释出道德存在的基本价值 。同样如此,作为人民法官这一新时期社会纠纷的裁判者,究其实也必须是亲和主体的承担者,只有将服务的诸多情愫定格在定纷止争的审判工作中,才能有望完成持守公平,实现社会正义的艰巨任务。 亲和是裁判者的风度和素质表现 亲和是一种人性表现,虽然也是一个人当然能有的禀赋,但具备完善之意的“亲和”,其条件相对还比较复杂,比如,我们给予一个优秀的人界定亲和之意,恐怕就有这样的限制:谦虚的人品,礼貌的举止,厚实的性格,坦诚的态度,平易的风格,善解人意,尊重人格,不冷却场面,能周旋左右,不嗔怪不暴躁,不怨怒不怀恨,让人产生信任感,达到可以同日而语,能够容让共事。但对于人民法官这一特殊的社会纠纷裁判者,其亲和的界定当然更为理性和严格,如工作上有理性的态度敬业爱岗,业务上有执着的追求精益求精,思想上有拔高的认识乐于奉献,精神上有升华的崇高以善胜恶,凡此种种表现,当然不是法官尽善尽美,但需要作为一种模式去刻意地追求,作为一种标尺去自测和揣度。因为这些优秀表现,不是过分地高于了生活,高于了人性,而是在人际和生活中拔高的一种质量,不是高山仰止,也不是望洋兴叹。优秀的人能做到,当然法官也能做到,因为法官的职业本质决定了法官的亲和性要大于一般公民本身。试想当一名法官、一家法院的亲和考量达到让老百姓感动的时候,还有哪般不能消释和调解的矛盾纠纷,还有哪般不能阐明和道清的理由和根据,还有哪般不能静而为之的商议和谈判,还有哪般不能渗透和浇灌的贫瘠和荒芜,还有哪般不能移位的僵死和冥顽,还有哪般不能挽救的失望和灰心,还有哪般不能挫败的邪恶和谎言,还有哪般不能澄清的真相和本源。俗话说:和风细雨话繁多,寒风急雪口难张。淡定的心理准备,文雅的气质形象,不仅是风度,更是素质。当事人的人民群众会因为人的感染因素而接纳审判的氛围,也必会因为裁判者的大度和宽宥而服从指挥,更会因为执法者的智慧和贤能而息诉罢访。 亲和使裁判者的触角探知于人性之中伦理之囿 法官的亲和不但是一种优雅的谦虚姿态,也是一种守望必备的负重形象,更是一种积极的效力探求。社会公众对法律本身的理解,一般意义上讲知之者不多,用之者甚少,因为法律本身的价值是低廉的,它不是生活的必用品,是临时的特使。但凡对执法充满欣赏和好奇者,无外乎是与法律牵涉关系的人,当然除外学习和研究。特别是当自己充当案件当事人时,以公众身份探望和赏识法律的心理需求就开始萌发,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略显激烈和沉溺,特别欲要了解执法的程序乃至结果。因为法律和执法本身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潜存的文化,既然是文化,就具有可欣赏性,因此,守望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传播。执法要受到社会公众的观赏,品评,甚至善意的否定。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与执法的推进不能离开舞台效应,即公众对法律褒贬的心理剧情是否唱响。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给予原、被告中立的立场姿态,也必要严肃和威严的气场感染,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在程序意义上要讲究合理的安排和处理。比如,案件受理时的积极接应,解惑答疑时的耐心安静,送达通知时的及时认真,审理语言中的尊重适度,调解促和中的鼓励安慰,判决论断中的睿智公平,等等。这些原本上与案件事实无关,似乎可以删略的内容,却恰好给诉讼纠纷的化解支撑出一个程序平台,就是说,正是由于有以上这些程序意义的存在,才促进了对立双方的情感位置和立场焦点。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亲和之态能够掏出原告的“委屈”,也能掏出被告的“实话”。 有言道:程序是说服眼睛的参照,情感是回归良心的桥梁。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背靠背的工作,往往能够了解对立双方当事人的心迹和苦衷,不管是善意的还是伪造的,宛如大人对小孩,神灵对信徒。诉苦的过程就是探知心声的过程,不过是多少心里话,都会因事而泄,也会因亲切而流露,这样就易于个体之间潜移默化地消融隔绝,逐步走向沟通、谅解、弥合、礼让,最后两厢心照,握手言和,实现官司的终局结束。2、亲和是人之常情的表现,但在裁判者法官的身上表现出来就尤为重要和必须。裁判是居高居中的力量,居高是指司法者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力,具有神圣性,凌然不可侵犯。裁判者身上无疑幻化着高贵的职业光环,凝聚着权力主宰的分量,公众对裁判者报之以向往,更怀有无限的希望,因为他们憧憬修复后的常态,也指望裁判力量惩恶扬善。再者裁判不等同于一般的职业,况且裁判者的遴选和担任往往是优胜劣汰中而来。比如,我国当今时下,充任法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甚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严酷考量后方能担任,真所谓“法官不是简陋之人”,这也是平民百姓不得不看重法官的一个方面。正由于此,当法官态度亲和时,作为当事人的人民群众自然会感到自己的人格在公共场合被尊重,精神在权力面前被鼓励,心理在颠簸之时受温暖,也自然会体会到法律兼及的人性和理性,自然会心甘情愿地受制于法律程序的约束,达到“倾诉而无不尽致,败诉而无不叹服”的终局效果。3、亲和还使裁判者向生活学习,向社会求知。亲和的法官,往往在审判活动中获取社会情理之中闪光的东西,找到人情世故的精准脉搏,从当事人本身和案件所在,梳理出人应当遵循的心理规范,从第一道德的出发点开始寻求调解纠纷的切口,从而举小理破大理,以伦理释道理,古今中外,举一反三,将情理、法律、政策灌制于有声有色的生活,从而达到提炼和概括。当法官找到了讲理的合理所在,就会很理性地传递给当事人乃至诉讼参与人,争取庭内庭外的力量,使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立场上看到希望、威望、价值,最后痛割小我,归附大我,自觉做到和解,顺乎情理,遵从法律,使沸沸扬扬的弥天风雨,涤荡在情真意切的法庭高堂。足见,贵民情,重民心,听民意,尊民格的裁判者往往不失风范,而又巧妙断案,赢得自身叫响,百姓佩服。 亲和使裁判者的司法行为直接表达为积极意义 有句法谚道:司法不仅仅是分担利益,更要分解压力,封授正义。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全部因素决定着司法的价值和趋向,司法为经济基础所培植,为政体和国体所导航。司法为民的现实客观要求承载司法使命的人民法院积极探求科学路径,最大限度地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达到社会和谐,政局稳定。实践证明,我国司法的基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彰显为人民服务这一要旨,而为民服务的最基点又是善待服务对象,即积极、中肯、全面、细致地服务于社会公民,合理有度地适用法律抑制,解决和消化社会矛盾,澄清纠纷病因,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沉船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实践反复证明,亲和服务主体,热情服务领域,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鲜活的政治生命力。没有热情司法就不可能营造和谐大局,就不可能实现普遍正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司法细节是窥测司法制度的窗口,人民法官的亲和服务表面看是法官个体行为的表现,究其实,这种行为无可辩驳地关乎着法官和法院,毫不夸张地讲,亲和是司法的灵魂,真诚是司法的命脉。亲和主义的解释是积极的、科学的,并得到实践的确证,是当代司法理念的直接表现。亲和酝酿出的美味和甘甜是滋润百姓的源泉,有百利而无一害,亲和营造的氛围和环境是争取正义的便捷条件。近年来人民法院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得以调解处理,离不开亲和司法。辩法析理,化解了矛盾 ,止息了纠纷,使各种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平等、互利、友好、和谐,积极稳定了社会大局,保障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际关系健康和发展。由此可见,亲和使裁判者的司法行为直接表达为积极的社会现实意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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