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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法院分析执行难案件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4-06 11:38:29
荷塘区法院对近三年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存在“执行难”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执行标的额大。存在“执行难”的案件当中,70%以上的案件是由于给付的标的数额偏大造成的。 二、被执行人偿付能力有限造成执行时间长。部分案件未执行完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偿付能力有限,每次只能偿付一部分款项,甚至几乎没有偿付能力,导致案件执行时间较长。 三、被执行人身处异地的情况较多。由于被执行人在外地,甚至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即使到异地执行也不一定能够一次性执行到财物,甚至找不到被执行人。而委托执行,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案件也难以奏效,造成案件越积越多。 四、部分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偿还能力,为躲避债主、拖延履行法定义务,采取恶意隐匿的方式,造成法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致使执行难度增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 第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地区、单位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局部利益出发,对外地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但不给予应有的支持,还采取一避开、二推拖、三刁难、四干扰的方法,制定各种“土政策”,迫使执行工作走入困境。 第二,法律观念淡薄。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在人们的心目中得到了加强。但长期以来遗留的封建残余观念、宗族观念对于人们的影响仍然很大,法律观念在部分地区仍十分淡薄。导致部分被执行人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因法律观念淡薄,对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丝毫不放在眼里,认识不到法院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在诉讼前、诉讼中或案件完结后将财产藏匿、转移、变卖或毁损,把法院判决当儿戏,认为赖帐不还不犯法,心存侥幸,对法院的裁判采取能拖则拖,能赖则赖,能躲则躲,能抗则抗的方法逃避执行义务。而有些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也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导致该冻结的存款不见踪影,该查封的财产被转移,甚至还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使执行工作经常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第三,立法上的原因造成部分案件执行难。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债务人及妨害、阻碍执行的人没有规定严厉的制裁措施。虽然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在具体适用该条文时很大的困难。因此,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有相应的严厉措施,对妨害执行的人亦应严厉惩罚,否则,法院强制执行即失去了“强制”的基础。 第四、人民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物质装备条件较差。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日渐增多,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限的警力和繁重的执行工作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受财政状况的制约,法院存在着办案经费难以保障,交通工具缺少,通讯设备落后等情况,使得法院执行工作缺乏足够的物质保证,造成执行工作进度缓慢、效率低下,执行难、难执行成为法院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第五,被执行人难以找寻增加了执行难度。由于需要执行的案件地域分布范围较广,很多案件需要到其他市县甚至其他省份执行。导致部分执行通知书无处送寄,执行人员数次登门执行只见“铁将军”守门,即使遇上,有些被执行人也无力履行义务,加之法院经费有限,造成部分案件难以得到执行。 对此,该院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和舆论氛围。当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舆论氛围有利了,就能够促使更多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自动履行,就能增加被执行人的社会压力,就会有更多的人民群众举报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的线索。 第二,争取各部门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做好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最为重要的是争取领导的重视,获得当事人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执行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人民法院要搞好执行工作,除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外,还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全社会的支持,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法院自身的工作,不断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要结合当前形势,结合法院的客观实际,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思路,创造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建立和健全执行机制。没有创新,就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就不可能搞好执行工作。由于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千变万化,具有法律性、政策性、社会性、艺术性等特征,只有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起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才能对当事人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疏导工作,减少其对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做到敢于执行、善于执行,才能攻克执行难的顽固堡垒。同时,还必须充实执行力量,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添置必要的警械器材等硬件设施,才能使执行工作有良好的物质条件作保证,达到人、财、物的安排使用上与职责上相适应。 第四,健全执行立法,摆脱执行困境。我国执行立法尚不健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如可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在修改法律或者立法时,应采取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不仅要保护债权人债权,还必须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防止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经济正常秩序的效果。在法律条文的修改上,鉴于逃匿、拒绝执行的被执行人越来越多,案件时间越拖越长,越积越多,可在《民事诉讼法》中考虑增加类似“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从法定义务履行之日起30日内仍不履行或拒绝执行(构成犯罪的除外)的,可拘留十五日以下”的条款,这样可以使案件的执行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开展集中行动。进一步提高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坚持“集中执行与分散相结合,说服教育与适用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联合行动,集中解决一批“执行难”的案件。一是加大执行立案。对不依法履行债务,故意躲、逃债的责任人实行限制,经债权人申请,尽快立案执行。二是通过媒体曝光。对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三是鼓励公众举报。凡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来信、来访或来电方式,举报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 第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做好“放水养鱼”。对一些暂无偿还能力,但有一定生产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能简单地采取“杀鸡取卵”的方法。因为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一部分债权,并不能达到全部清偿之目的;另一方面也给予了被执行人“致命的打击”,使其丧失了通过生产逐步偿还债务的基础条件,从而使申请执行的债权无法清偿,实质上也是对双方权益的一种损害。可采取通过放宽还债期限,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在鼓励其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及时、适当地扣留或提取其收入;也可采取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的基础上达成债务转化协议,如把被执行人的债务转化为借款,把债权变为对被执行人的投资、持股等,从而达到解决“执行难”的目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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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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