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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作者:祝武 管爱军   发布时间:2011-04-06 10:39:11


    【案情】周某与丁某系认识几天的朋友,双方都知道对方的身份。因周某刚从监狱出来,没有地方住,有时就住丁某家中。一天丁某去上班,就留周某就一人在家看电视,后周某就将被害人家的电视、空调卖给了收废品并离开丁某家。丁某回家后,发现电视、空调没有了,就打电话问周某,周某谎称电器送某修理部修理。当丁某要周某将电器拿回,周某也答应。后丁某去某修理部才得知无人送电器来修。遂联系周某,但一直没有联系上。

    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是盗窃,虽然丁某在周某家中居住,但并不证明周某家的财产就交给了丁某保管,也就是说在丁某家中住宿不等于明确表示委托保管财产,周某行为应该定性为盗窃。

    另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是侵占,丁某留周某一人在家,周某对被害人家中财物有临时管理的义务,其私自处理丁某家中财物,应当认定为侵占。

    【分析】依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即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的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是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则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笔者认为,对刑法意义上持有含义的理解,不能脱离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犯罪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持有首先应包括有法律根据的持有和无法律根据的持有两种情况在内。其次,刑法意义上的持有应是行为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他人之物的控制状态(即他人的财物在行为人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本案中,虽然丁某留周某一人在家,并不意味丁某自愿将家中财物交与周某保管,或者周某对丁某家中财物有临时管理的义务,即周某对丁某的财产不具有一定的合理占有或持有。丁某的财物在自己家的范围,间接在其实际控制之下,周某采取秘密的手段将财物卖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而不属于侵占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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