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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法院打响反规避执行第一枪
发布时间:2011-04-02 11:09: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彪 王羽)   4月1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小组赴江苏省镇江市实地执行,向镇江某公司原投资人张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执行了对其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海盐法院按照最高院部署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来首起对规避执行的者作出的处罚决定。

    2009年6月17日,海盐法院立案受理了海盐某织造厂与镇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股权由张某、吕某转让给刘卫某、刘和某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因被告人未到庭应诉,其注册的经营场所也无人办公,故法院应诉通知无法送达,于是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2010年1月4日,海盐法院作出缺席判决。4月12日,申请人海盐某织造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费尽周折于4月28日找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刘卫某,刘卫某承认其受让了张某的股权并登记为被执行人现法定代表人,但其称从未对公司开展任何业务,也无履行能力,并称已于2010年3月15日将其占有的60%的股权转让给了丁某,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又变更登记为丁某。法院执行人员经工商查阅企业档案后情况属实,但经调查丁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寻找,执行陷入困境。

    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原投资人张某显然是故意逃避执行,于是对被执行人原开办的注册资本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张某、吕某于2003年3月17日即将当月11日设立公司时投资的6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以差旅费的名义支取,该行为明显属于抽逃注册资金。故此,海盐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裁定追加张某、吕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其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2010年10月23日,张某、吕某不服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11月30日法院裁定驳回。12月10日两被执行人提出复议申请,嘉兴市中级人民中院于2011年1月18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2011年3月30日,海盐法院正式部署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并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意见。4月1日,海盐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再次赴江苏省镇江市实地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吕某碍于反规避执行的法律威慑力,主动与执行人员取得联系,请求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执行人员向其讲解了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规避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法制教育。张某深感后悔,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改正错误,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鉴于被执行人张某认错态度诚恳,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第一期八万元的执行款,海盐法院遂作出了仅对其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张某当即交付了罚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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