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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4-02 09:11:46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不归自己直接抚养,对子女从此可以不管不顾,自己可以尽情潇洒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那种认为法院判决子女归自己抚养,子女就是自己一人的私有物品,他人无权再与孩子接触,以此报复对方的行为,也同样是极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在有些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特别现在夫妻独生子女的较为普遍,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应给予足够重视。我国《婚姻法》第36条、37条都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的分担和变更这些渋及子女利益的重要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既是关系到办案质量,又关系到是否有效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开展,应不断地加以研究、探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以阐述,仅供参考。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原则。我国《婚姻法》对离婚 后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只做了几项原则规定。即一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一般理解为婴儿从出生到二周岁需喂养母乳的这段时间。二是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由双方协议确定,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和裁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各种不同的态度:有的积极争养子女,有的坚决不养;有的坚持争养男孩或者女孩,有的则指各抚养哪一个;也有的表面争养子女,实际上是以此给对方设置障碍,以达到多要财产或者占有房屋的目的。还有的是迫于亲属和社会舆论压力争养子女或者不养子女。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情况复杂,不仅有当事人本人意志的体现和思想感情的表露,而且常常受社会背景的影响。所以,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不能简单从事,谁要归谁,谁态度坚决给谁抚养。而要充分调查研究,搞清双方真实思想及各方面自然状况。既要看父母的思想品德、家庭环境、经济条件;又要看子女的大小、性别,与父母感情程度。实际生活中有一种现象,在相当一部分离婚诉讼中,出于因爱的本能,也为了精神有所寄托,女方总是极力争取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许多人为此在其他方面做了很大让步,有的为了换取男方的让步甚至以单方承担抚养义务为代价,放弃对男方抚养费的追索。这种只顾追求亲情而放弃让男方承担抚养义务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对女方自己是不公平的,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妇女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协商不成的时候,敢于提交法院裁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具体意见。结合该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决定了子女归谁抚养,主要应考虑: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哺乳期的长短各地掌握不一。从医学角度或者我国城乡现实生活情况看,一般不少于一年,也可以按出生后18个月算。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如女方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女方因故不得不长期外出等情况。应注意的是,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良影响的,应予准诉。2、哺乳期后,没有识别能力的子女随谁生活,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可从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双方实际情况主要指:父母对子女的感情;父母的政治思想和品德;父母的抚养条件。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应当由他们本人选择。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5、对有生理缺陷的或者残疾子女,应由条件较有利的一方抚养。对这样的子女由谁抚养要十分慎重,既要考虑其当前利益,又要考虑其长远利益。在这个前提下,如果一方愿意抚养,又有条件的,由另一方承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果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可确定有利条件多的一方抚养。6、对父母一方有过错的,子女抚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剥夺有过错一方的抚养权。实践中有的无过错一方以对方有过错为由不允许对方抚养子女,以示惩罚,这是不恰当的。但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都争要抚养子女时,确定由无过错一方抚养较为合适。如果有一方坚决要求抚养子女,子女与其平素感情又较深,并有抚养条件的,也可确定由其抚养。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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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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