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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生猪后义务帮工 发生车祸受益人部分担责
发布时间:2011-03-31 15:13: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晨西)
河南省太康县清集乡的王强在向收购生猪的商户宋军出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后,又自告奋勇驾驶车辆为宋军向清集乡某收购点运送,谁料到在运送途中发生车祸,王强被车砸伤,后经治疗花费不菲,王强在与宋军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向太康法院提起诉讼。3月29日,河南省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王强诉被告宋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一,被告宋军赔偿原告王强损失费用40400元的40%即161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15日,经人介绍被告宋军到原告王强家中收购生猪6头,双方在商定价格并过磅称重之后将6头生猪装上车辆,因被告宋军聘用的司机李飞临时有事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将6头生猪运到收购点,原告王强向被告宋军表示自己会驾驶机动车,并自告奋勇地提出愿意为宋军向清集乡某收购点运送,经被告宋军同意后,原告王强驾驶车辆向清集乡某收购点运送,在行驶至清集乡香营村时因原告王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翻车,原告王强被车砸伤,后经在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用30650元。后原告王强家人找到被告宋军要求其承担王强的相关医疗费用,被告宋军认为王强是自愿运送生猪,并且所运生猪系原告王强自己的,事故的发生也是由于原告无证驾驶王强操作不当造成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11年1月6日原告王强将被告宋军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被告宋军赔偿原告王强的各种损失共计40400元。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本地生猪的交易习惯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生猪作为动产在被装到车辆之上时起该生猪的所有权既归买方所有,故原告王强运送生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告宋军的义务帮工行为,故对于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考虑到本案中,原告王强再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且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所以被告应以承担被告损失的40%为宜,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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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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