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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于正当与过当之间的“过度维权”
作者:陈昶屹 发布时间:2011-03-31 08:57:08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这对淳化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及诚信秩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也有部分消费者基于种种不同的目的,以维权的名义,采用非正当甚至过当的手段索求不合理的高额甚至巨额赔偿,严重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严重扰乱了普通消费者正当维权的秩序,这就是过度维权。在“三一五”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们在倡导“打假”维权的同时,是否应该对那些“伪维权”或“过度维权”进行“维权打假”呢?
消费维权,切莫手段过当 2009年3月,张磊(化名)在某电脑经销公司处花费了4000元购买了一台品牌笔记本电脑,结果张磊拿回家使用后电脑就出现了机械故障,其后,张磊在自行打开电脑查找问题时,却发现电脑的CPU并非约定的品牌,于是张磊在找到该公司后以该公司销售的品牌电脑存在欺诈为由,展开了针对该公司的“维权”活动——索要100万美元,但该公司不同意其赔偿数额,仅同意张磊退还电脑,并更换一台新电脑供其使用。张磊不能接受该公司的方案,于是多次到该公司销售店面张贴大字报,还多次声称如不满足他的要求,将重金聘请专业的网络策划公司制作针对该电脑品牌十个阶段为期半年的网络水军打击计划,还威胁称要成立反该电脑品牌的维权联盟,并召开砸机大会,并动用一切网络力量毁灭该电脑品牌。其后,张磊仍对该公司纠缠不休,该公司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张磊反而不同意,坚持要求该公司赔偿其100万美元,否则不会善罢甘休。最终,该公司以张磊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向公安局报案。 本来,张磊在购买品牌笔记本电脑后,发现出现并非约定品牌的CPU,其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商家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应权利。但是,张磊在与商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投诉、举报及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反而可能出于某种特殊的心理,威胁以出资雇用专业的网络策划公司,实施有步骤的打击计划,要求该公司退出市场等相要挟,索要100万美元的天价赔偿,其实施的恐吓行为虽主要是在言语和纠缠行为中,但其针对商业企业特别看重的市场商誉进行恐吓性要挟已足以形成特定的“被恐吓”心理状态,且其索要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其购买笔记本的款项甚至法律赋予其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其目的可能由简单的泄愤报复向有针对性的获取巨额钱财转化,其行为可能超出了民事维权的合理范围,甚至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至于该公司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张磊有权主张消费者权利,但并不能成为其“私下恐吓”非法勒索高额赔偿行为的正当依据,阻却其过度维权行为的违法性。 诉讼维权,切莫过度扩张诉求 2008年2月,王洪(化名)因前一段时间中国股市比较火,好多人都从中挣了不少钱,自己也想发笔大财,于是从某炒股软件公司购买了一款软件准备炒股赚钱,而且据说该炒股软件公司在出卖软件时曾向其口头承诺保证其可获得10倍的利润,王洪信以为真,辞掉工作并将自家的车都卖了专职进行炒股,结果该软件并未能给其带来丰厚的股票收益,反而将卖车的钱都全部都赔进去了,一共损失近10万元。于是,王洪就向该软件公司索赔,要求该公司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该公司不同意,王洪天天到该公司要求索赔,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其后,还是该软件公司出钱,让王洪就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10万元,结果王洪在庭审中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万元,但拒绝补缴诉讼费。法官要求其提交1000万元损失计算的证据,王洪的计算方法令人吃惊,其提出了近似于“鸡生蛋蛋生鸡”的理由,而且称其提出1000万元的损失已经是减少了索赔数额了,他原本想提出2亿的损失。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洪的诉讼请求。 当前,在中国股市最流行的一句话就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天下原本就没有只赚不赔的买卖,如果有的话,炒股软件公司还用卖软件为生吗?然而,像王洪那样的股票软件消费者,炒股赔了钱,心情可以理解。如果该软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经营上的欺诈,完全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渠道主张权利,而且提出的索赔项目,即使较高也主要在一般合理人可以预期的范围之内,例如,不少消费者在消费维权时,动辄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赔偿购货款,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诉讼成本费用,甚至额外要求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然而,王洪的做法则是可能实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及商誉,甚至形成“私下恐吓”,而且其要求高额赔偿可能远远超过一般合理人非理性要求的预期,甚至没有明确的索赔项目及合理的计算方法,纯属一厢情愿的“狮子大开口”。分析王洪的行为可以发现,王洪提出诉讼请求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和理性、合法的计算方法,在诉讼过程中任意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远远超出其可能受到的合理损失,其维权行为在主张权利的尺度和范围上出现了严重的过度,虽然其主张权利的行为并不违法,但过度行使权利造成诉讼费用及成本增加、且浪费司法资源,超出了理性维权的范畴。 过度维权,手段和诉求是衡量合法维权的标准 当前,过度维权案件今年逐渐增多,但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案件发生的领域通常是消费者、劳动者等所谓的“弱势群体”维权领域;第二、“权利人”的目的是追求“高额甚至天价的赔偿或补偿”;第三、“权利人”行为的依据均称系所谓的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第四、“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手段不仅有仲裁、诉讼等公力救济,更有采取具有恐吓或威慑等方式的“自力救济”;第五、权利主张对象多系自身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一定民事违约或违法行为的企业;第六、“权利人”往往因为过度维权,不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权利主张对象的其他损害而产生被反告赔偿甚至遭到刑事手段介入的后果。因此,过度维权,超出了理性维权的范畴,甚至可能是打着“维权”旗号从事财产犯罪的“虚假维权”,使消费者维权行动中“鱼龙混杂、混淆视听”,严重扰乱弱势群体正当维权的法律秩序,这是值得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关注的趋势及社会问题。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国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但大多数人仅仅简单理解了权利的一方面,即权利就是利益,而对权利包含的丰富法律意义却缺乏全面理解。权利作为法律术语本身就包含正当、合法及理性之意,权利本身具有诚实信用及禁止滥用的双重属性,一旦超出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就可能构成过当、过度维权甚至滥用权利。一些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眼睛紧盯的只有利益二字,甚至利字当头、利令智昏,进入了过度维权甚至滥用权利的误区。 对于理性的消费者维权而言,消费者应当在维权手段和诉求范围尺度上引起注意。首先,在手段上,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维权手段,这些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向消费者协会等市场投诉及管理机构投诉、人民调解、仲裁及起诉等手段,当事人的“自力救济”往往仅指向商家主张权利及协商,而不能采用威胁、恐吓、甚至敲诈、暴力等手段,否则将超过“自力救济”的合法范畴,甚至会承担维权过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当“自力救济”无效的时候,只能转向“公力救济”的手段,通过投诉、人民调解、仲裁及起诉手段,该两种手段可以由消费者选择行使和同时行使。其次,在诉求范围上,虽然仲裁、诉讼等是合法手段,但仍应当依据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提出诉求,损失的赔偿和补偿,通常要区分法律上的赔偿与补偿责任,因为补偿责任补偿的经济损失数额通常会低于赔偿数额,其次,对于赔偿也要区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纯粹金钱上的观念损失,对于直接损失必须有相应凭据支持,对于间接损失必须是与直接损失紧密相关且必然能够得到的预期损失或其他损失,这同样需要由证据佐证,而对于纯粹金钱上的观念损失,比如“鸡生蛋蛋生鸡”理论就是纯粹观念上的损失,是无法进行法律赔偿的,因为损失的可赔偿性是法律赔偿的基本前提,没有可赔偿性的损失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消费者在正当维权的时候应当注意上述两个基本方面,否则构成权利滥用则可能产生对消费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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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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