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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处理探望权纠纷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郭旗 朵继红   发布时间:2011-03-31 08:51:39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实际上,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可以促进非抚养一方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前,离婚纠纷案件注重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处理,而对子女探望权问题却很少涉及,以致出现了当前探望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上升的现象,甚至因探望子女引发一些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却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法律对什么是探视行为、如何探视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实践中出现随意探视,不分时间、地点、方式的情况大量存在,造成探望权纠纷隐患;

    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出于种种原因,人为设置探视障碍,造成矛盾激化;

    三、与父母亲属共处或探视人复杂时,容易导致离婚中积累的矛盾再次爆发,双方纠纷再起。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把握以下环节,关注探望行为,有效减少纠纷隐患。

  一是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诉讼中,不要只注重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的调查处理,对探望权应进行必要的释明,最好一并在审理中处理。

    二、审理时,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婚姻关系,追求各自的幸福无可厚非,但应承担起自己应尽的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促成双方达成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协议,在法律文书中根据双方的意愿,认真审查有没有漏洞、隐患。

    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参考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再婚情况等因素,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利于判决的执行。

    四是加大探视权执行保障力度,对不履行探视协助义务,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全面健康成长的一方,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措施予以惩戒。

    五、探望权的中止。《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六、探望权的恢复。《解释》第25条规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可见,探望权的恢复是依申请而获得的而非自行恢复。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消失后,才能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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