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七年未结执行难案 威慑强制和解兑现
作者:刘健   发布时间:2011-03-29 16:08:25


    一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尖锐,被执行人经常居无定所,“四查”措施穷尽一无所获,典型的一起执行“骨头案”。经过湖南省汨罗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摄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提出还款规划,双方最终和解兑现。

    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亦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湛江(化名)与被执行人唐松(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湛江于2004年10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汨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唐松拖欠的饲料款407627.1元。该院于2004年10月15日立案后,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松以各种理由规避执行。该院于2004年12月15日将其拘留15日,被执行人也未履行分文。因该案执行标的较大、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找不到被执行人。至此,此案拖至2010年3月。

    追加被执行人,认为与她无关亦无钱还债

    执行法官通过对案件深入了解,发现按常规此案很难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唐松不露面,又无固定职业。“案结”是很容易的事,但“事了”却无法实现,更谈不上“人和”。经过执行法官的认真分析,该笔债务系被执行人和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当承担的共同债务。据调查,被执行人唐松妻子刘然(化名)在汨罗市某单位上班,案件执行峰回路转。执行法官在该单位找到刘然,她当时很不配合,讲他老公的债务她不管,况且他在外打工常年不回家,与湛江的债务是法院错判,她老公并且没有欠他这么多少钱等。当时因为上诉费较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上诉费而撤诉。法院在执行阶段把唐松拘留了15日,给他们精神上造成很大的伤害,后来湛江的家人上门讨债双方还多次发生打架事件,而且还打伤了人,派出所出面进行了处理。而且现在家庭困难,全家靠她一个人的工资维持,无钱还债。

    冻结工资收入,单位拒绝配合

    此笔债务明显发生在他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追加刘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裁定扣留刘然的工资每月1000元。

    该院向被执行人刘然所在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单位极不配合,并在限期内向被执行人刘然支付了6000元工资。执行法官向该单位下达追款通知,该单位也不履行。据此,执行法官向该单位下达执行裁定书,由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威慑,被执行人主动寻求和解

    刘然所在单位领导多次向本院请求协商解决,并积极做好刘然的工作,与申请人湛江多次磋商,申请人湛江同意放弃部分债权与被执行人和解,在执行法官的召集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307627.10元,由被执行人清偿10万元结案,期限分两次履行,协议鉴订时付50000元,2011年12月30日付50000元。被执行人当场兑现了50000元。

    至此,一起长达七年未结执行难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