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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假协议真离婚 房产权争谁来握
作者:李媛洁   发布时间:2011-03-29 09:49:39


    一对夫妻本是相持相扶的同林鸟,却因与丈夫假离婚后,丈夫不履行家庭义务而闹房产纷争。当今仍有很多女性不掌握、不了解家庭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原告黄茵与被告向阳在2000年时经人介绍相恋,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小迪,夫妻拥有位于市区的房子一套,价值约35万元。2009年,向阳谎称其欠债,为了防止该房屋被用于抵债,与原告签订假协议离婚,但夫妻生活保持不变,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子内,今年向阳突然和黄茵声称,自己不是假离婚而是真离婚,并要转卖上述房屋,此后夫妻二人经常闹别扭,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向阳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经常争吵,甚至打架,最后导致双方分居生活。

    夫妻二人曾签订离婚协议,但被告没有与原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子的一半,另外向银行借的房货款13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分担。

    经钦南区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黄茵当庭陈述和举证证实,2005年,被告向阳外出不回家,从此与原告分居生活,200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但签订协议后被告没有与原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且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因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发生纠纷,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分割房屋,并提出为购买该房屋向银行贷款13万元,但只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提供借款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到庭应诉,因此不能证实房产和借款是否存在,以及真实存在借款的还款情况,因此,法院不对原、被告的房屋和债务进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可协商或另案诉讼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法院对于离婚后双方的房产,法院是如何来进行分配的?

    很多人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就遇到案例中的情形,这要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法律一般适用于以下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首先无论房产证上是哪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房产均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现在很多年轻夫妻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大部分人都是通过贷款来购房,如果夫妻双方在向银行还房贷的时候离婚,房产又该如何分割?

    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法官谏言

    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男方有第三者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问题,都存在无法举证、无法充分举证或举出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实质和形式要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仅约一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为避免夫妻共同财产多元化带来的纷争,法院建议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80后、90后青年,要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住房的要公证,把夫妻双方的比例写清楚;假如一方出资帮小两口购买住房,也可作公证约定好房屋的归属。另外,还应注意保存还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单、入账单等,即使以后起了纠纷,也能成为参与还贷的有力证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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