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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劝出人命案 酒友被判担责赔偿
作者:潘家旻   发布时间:2011-03-28 15:08:20


    [案情] 3月22日晚,段鑫(化名)应朋友杨国强(化名)之邀,来到某饭店赴酒宴。谁知这一去竟成永别。晚上10时,段鑫的妻子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说段鑫因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正值壮年的段鑫很少酗酒,怎么会突然死亡呢?妻子询问酒宴上的朋友才得知,原来,当天杨国强格外殷勤,用尽办法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段鑫进行劝酒,直至段鑫喝得手脚抽搐当场瘫倒在地上,众人这才惊醒连忙拨打了120,但为时已晚。经法医鉴定,段鑫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32/100ml,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发后,杨国强等一干人前去段家慰问,表示歉意,但被悲愤的段家人赶出门外。近日,段鑫的妻儿上诉至法院,要求杨国强承担致段鑫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争议] 段鑫的家人认为,杨国强明知段鑫酒量很小却恶意劝酒,导致段鑫死亡,请求法院判决杨国强赔偿段鑫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7万余元。

    杨国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段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杨国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段鑫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结果发生,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杨国强明知段鑫酒量小,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段鑫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段鑫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判决杨国强对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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