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逃避执行近一年 以身试法被刑拘
云南永善法院攻克逃避执行要案纪实 作者:唐世奎 蔡劲松 发布时间:2011-03-28 13:56:03
“这件案子能执行完毕来之不易,为之付出了太多的精力。通过大家的努力案件最终执结,我们深深体会到功夫不负有心人的道理,同时也引起了我们对如何寻找被执行人的积极思考和探索。”谈起令院领导高度重视、寻人近一年之久的难案最终告结,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眉间流露出难以掩饰的喜悦。 玩现实版“蜘蛛侠”,空降入室开锁起纠纷 2009年春季学期,17岁的原告李某在被告冯某家租房居住。同年2月24日,李某欲回租住房屋内,恰巧房门锁打不开。被告冯某之妻找来一根尼龙绳拴在李某的腰间,由被告冯某拉住绳索将李某从五楼吊至四楼翻窗进屋开锁,突然间绳索断裂!李某从四楼结结实实地摔在院坝里,导致其左股骨中段开放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被告冯某在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后再未支付相关费用。李某将冯某告上法庭。经永善法院审理,判决由冯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3840.27元。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冯某一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李某向永善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次出击,结果擦肩而过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冯某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始终没见到冯某及其家人。执行干警通过多方打听,获悉冯某可能在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上班,便到永善县公安局溪洛渡右岸分局派出所了解情况,事也凑巧,执行干警到达派出所几分钟前冯某已经离开。民警提供信息,冯某在施工区外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因纠纷刚到派出所寻求解决,可能已前去保安公司处理纠纷的相关事宜。执行干警立即赶到保安公司,得到的消息却是:冯某刚离开!但外面却丝毫没有冯某的踪影!无巧不成书,冯某之妻沈某正在保安公司办公室商谈纠纷事宜!面对法院执行工作,沈某百般抵赖,声称不知冯某下落。因沈某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为使案件和谐执行,执行干警向沈某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希望其劝导冯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打草惊蛇,大海捞针似的寻找 第一次的擦肩而过,无疑惊动了被执行人冯某,这已早在永善法院执行干警的预料之中,但令执行干警没想到的是,冯某的耐心和抗拒执行的决心远远超出想象!在后来的几个月时间里,永善法院先后20余次前往冯某住处暗访,其中夜间前往多次,均未发现冯某的踪迹。2010年8月,法院执行干警发现冯某之妻在家,于是对其住宅采取搜查措施,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走进了死胡同,必须及时调整执行思路!通过对冯某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永善法院执行干警确定了“放线钓鱼”的执行思路,及时启动悬赏举报制度,向与冯某认识的人发布执行信息,以期获得关于冯某行踪的相关信息,但此举并未给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离婚转移财产,为逃避执行预谋布局 除前往寻找冯某和发布悬赏公告外,永善法院执行干警并没有闲着,对冯某的财产状况及婚姻关系展开全面的调查。经查实,冯某与其妻子在案件判决书生效后随即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其名下价值约80万元的房产全部过户到妻子及儿子的名下,离婚协议显示冯某未分得家庭任何财产,并且后续发放的所有移民补偿款将全部归沈某所有!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冯某存款情况,发现冯某账户原存款12万余元已于判决生效后取出!冯某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逃避执行的动机已是昭然若揭!为防止其再次转移财产,永善法院于2010年8月对冯某居住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办理相关查封登记,希望冯某能自觉前来履行赔偿义务,但令人遗憾的是措施对冯某来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数次向执行干警施压,请求评估拍卖房屋尽快执结案件,但又无力缴纳上万元的评估费,拍卖房屋缺乏可行性。案件执行像一块巨大的石头压在永善法院执行干警的心头,为使案件能尽快执结,该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件继续执行的方向和思路,并确定全体执行干警充分调动一切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大寻人力度,争取将案件成功执结的方针。 柳暗花明,案件现转机最终执结 案件未能执结,法院执行干警一刻也未能放松。用该院执行干警的话讲:下班走在街上都在想如果能遇到冯某就太好了,哪怕半夜接到举报线索的电话也会欣喜若狂!付出总会有回报,2011年2月的一天,永善法院一执行干警在与朋友闲聊时获悉冯某春节时到其岳父家过节的消息。3月10日凌晨三点,干警获悉冯某正在永善县溪洛渡镇一偏远山村为别人粉刷房屋!当日凌晨五点,执行干警着便装前往该村,与冯某遇了个正着,案件执行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冯某憎恨情绪严重,扬言报复申请执行人李某。本着和谐执行的原则,永善法院执行干警对冯某进行五个多小时的思想疏导工作,希望其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但冯某仍拒不服从,永善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找冯某谈话,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冯某仍声称拘留满十五天之后再履行,执行干警明白此乃冯某的缓兵之计!劝导履行无望,永善法院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公安机关对冯某开展思想工作未见成效,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眼看即将被定罪处刑,冯某彻底泄气,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后记】这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据冯某后来坦言,在法院寻找的近一年时间里,自己在四川省雷波县待了半年之久,在永善县桧溪镇租房居住了几个月,始终靠找零活维持生活,没想到最终在深山老林边的小村寨被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但会增加逃避执行的经济成本,同时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长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