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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
作者: 刘颖 发布时间:2011-03-28 13:43:00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各种纠纷也大量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更加重要。人民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具有消除对抗、维护安定团结、简化程序、易于执行等诸多优点。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不但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 以及债权债务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还关系到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前途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本文拟就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做一定的探讨。
(一)离婚案件调解的原则 1、调解应自愿、合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自愿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经当事人自愿;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离婚案件的调解同样应贯彻这一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都是违法的。合法原则的要求是:程序上,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实际上,调解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2、以诚待人,赢得信任。作为离婚案件的调解者,法官首先要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信任。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呢?关键是要以诚待人,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真的关心自己。从而相信法官,听从法官的调解。具体应做到:(1)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就会感觉到你对他是重视的,从而对你产生信任感;(2)了解、关心当事人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帮助当事人想办法、找对策,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人员、机关来帮助解决当事人的困难;(3)对当事人已做的过份的言行和错误行为表示理解、体谅,并委婉地指出其错误,让其乐于接受法官的批评;(4)调解过程要态度和蔼、言语亲切,说理通俗、符合情理,尽量不拿法律压人。 (二)调和技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审理,调和是必经的程序。而且调解和好,不管对当事人及子女、亲人或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因此,一个法官,适当掌握调解和好技法是必要的。 1、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主要针对有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表现出的往往是情绪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仍在意婚姻,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往往很容易成功。 2、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优点,寻找对方过激言行的原因。 人的言行受其感情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恩爱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总是捡不好听的话说,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法官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深入当事人及其亲友,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处世方面的优点。调解中,促使当事人发现对方的闪光点,理解并原谅对方的过激言行。这样,只要双方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完全有可能和好。 3、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 法官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有了相当的把握。就可以有的放矢地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当然,这个过程一定要背着对方当事人进行,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 4、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发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 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调解和好将起巨大的作用。可以直接让当事人认识到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尤其是精神上的伤害。 5、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 提起离婚诉讼,必然有其客观的原因,法官应在了解这个客观原因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敢于面对错误,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在诉讼过程中,尽力表现出对对方当事人的关心、爱护,这种表现不但体现在言语上,更应当体现在行动上。 6、开庭时恰当引导、避免当事人言辞过激、激化矛盾。 直接开庭时,如果双方当事人你说我的不是,我说你的不是,最后必将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的感情更加恶化。因此开庭时,法官应正确引导、谨慎驾驭,防止双方言辞过激,为辩论后的调解做准备。只要双方言辞不过激,有什么委屈,有什么想法,都敞开来谈,这样的气氛,将十分有利于双方的和好。 (三)调离技法 法官在进行了多方努力进行调解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考虑调解离婚,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也比判决离婚的效果要好。从调解离婚的内容看,主要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1、婚姻关系。如果说调解和好是着重做主张离婚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那么调解离婚则应着重做不想离婚当事人(下称不离方)的思想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1)帮助分析对方的态度,使其明白对方态度已决,让其死心,而同意离婚;(2)看清其不同意离婚的后果;a、法院有可能判决离婚;b、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之后对方当事人仍可重新起诉离婚,只要对方态度坚决,法院最终还得判离婚;(3)教育不离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以激将法培养其独立生活的勇气;(4)如果调解离婚,对方有可能在离婚条件上适当让步,并且调解离婚对双方及子女都有好处;(5)在自愿的基础上,让主张离婚一方做适当的让步。 2、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主要涉及子女由谁抚养和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离婚后,子女不管由谁抚养,仍是双方子女,双方对子女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应着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承担。首先,法官应仔细调查,如实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以免因遗漏而致日后产生纠纷。其次要考虑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如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经济收入少、谋生能力低的当事人。第三,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产生分歧,法官要让双方明白财产及债权债务均分的基本原则,以此来约束不讲理的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理离婚案件虽然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进行总结、推广,但现实中并无一成不变的调解技法,只有在审理案件中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最好的调解技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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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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